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1任江伟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书府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的指定,指派本中心律师王娟作为犯罪嫌疑人任江伟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府谷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犯罪嫌疑人任江伟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有限。首先,犯罪嫌疑人虽然冒用别人的信用卡实施了取款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两次讯问笔录以及辩护人的会见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可以得知在本案中,信用卡是由赵慧梁(在逃)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只是取款,对于其使用的信用卡的其他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相对于提供信用卡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任江伟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因为年龄小,缺乏认知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2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检察院在提出公诉时予以充分考虑。二、嫌疑人到案后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案发后,任江伟已经将7500元人民币如数退还给受害人。在诈骗案件当中,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特征,结合到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慧梁在帮朋友取钱后,在不知道此卡的来源的情况下,接受了赵慧梁给他的1000元钱,后来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的情况后,积极的给受害人弥补了全部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三、犯罪嫌疑人任江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嫌疑人任江伟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客观的犯罪事实方面,都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提高嫌疑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嫌疑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3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对犯罪嫌疑人免于公诉。辩护人:王娟2015年1月29日
本文标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380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