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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十一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节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节与货运险相关的其他条款第三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第一节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CC),目前世界上约有2/3的国家在海运货物保险方面直接采用了该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根据ICC内容结合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IC),此条款自1982年起开始实施。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付保费的依据CIC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OMCC)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五个部分内容组成。承保责任主要在各险别中,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条款基本险别附加险别一切险(AR)平安险(FPA)水渍险(WPA/WA)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来划分,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的责任范围(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己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主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A或WPA)的责任范围(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的责任范围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保险的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DurationofInsurance),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以运输过程为限,在保险实务中通常被称为“仓至仓”原则。“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W/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地点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起讫时限(1)若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并不将货物运往自己的仓库,而是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开始分配、分派或转运时终止。(3)以内陆为目的地,从向船方提货后运到内陆目的地的被保险人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起讫时限(4)以内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抵内陆目的地时,先行存入某一仓库,然后又将该批货物分成几批再继续运往几个内陆目的地另外几个仓库,包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先行存入的某一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进入该仓库时即终止,而不管其中是否有部分货物最终运到了保险单所载明的内陆目的地仓库。上述几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2.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等内容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则继续有效。(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五)基本险的索赔期限保险索赔期限(TheTimeofValidityofaClaim),又称保险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和《海商法》第264条,一致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二、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s)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andNon-deliveryClause,TPND)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Clause,FWRD)短量险(ShortageClause)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Clause)渗漏险(LeakageClause)碰损、破碎险(ClashandBreakageClause)串味险(TaintofOdorClause)受潮受热险(SweatandHeatingClause)钩损险(HookDamageClause)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Clause)锈损险(RustClause)(二)特别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s)1.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Clause)2.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Clause)3.舱面险(OnDeckClause)4.拒收险(RejectionClause)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Clause)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isks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d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F.R.E.C.)(三)特殊附加险(SpecificAdditionalRisks)1.海运货物战争险(OceanMarineCargoWarRisksClause)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onalExpenseOceanMarineCargoWarRisks)3.货物运输罢工险(CargoStrikeClause)第二节与货运险相关的其他条款与海运货物保险有关的专门险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InsuranceClauseFrozenProduces)是根据冷藏货物的特性专门设立的。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1)冷藏险(RisksforFrozenProducts)(2)冷藏一切险(AllRisksforFrozenProducts)(1)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鲜货腐烂的损失。(2)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鲜货腐烂和损失。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1)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后,须在30天内卸离海轮,否则保险责任终止。(2)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并存入冷藏仓库,保险人负责货物卸离海轮后10天的风险。但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3)货物卸离全部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即告终止。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MarineInsuranceClauseWoodoilBulk)是根据散装桐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2.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1)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15天为限(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应在到达该港口15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15天责任终止。如在15天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保险责任以交货时为止。(3)被保险桐油在上述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如在15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则按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3.特别约定(1)散装桐油在装运港装船前须经过抽样化验,被保险人必须取得下列检验证书:检验人出具的表明油舱清洁的合格证书,检验人对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以及温度进行详细检验并出具的证书,检验人对装船桐油的品质进行抽样化验,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等现象后出具的合格证书。(2)被保险人的桐油,如因非正常运输情况而必须在非目的地港卸船,在卸船前必须对其品质进行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或其他盛装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舱,也都须由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证书。3.特别约定(3)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船前通知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该代理人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以确定卸船时油舱中的温度、容量、重量等,并由该代理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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