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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认定及处理工伤实务讲解主讲人:刘士民总经办主任2课程安排课程安排:一、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3概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4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旧条例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5案例•陈某系公司员工,2010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回家。就在陈某刚刚出厂门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案例1、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10月,若发生在2011年1月份以后就可以视为工伤2、新保险条例规定:若事故责任人(张某)有赔偿能力,受害者损失由张某承担。7案例•某公司员工李华在下班路上骑摩托车因雨天视线模糊,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接到此通知后,车主家属很是不解。•家属为此要求交警作出划分责任的要求,但交警一句话就让她哑口无言,“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呢?若判责任也是你的责任啊,总不能判大树全部责任吧”•8案例•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家属为此要求交警作出划分责任的要求,但交警一句话就让她哑口无言,“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呢?”•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9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伤残等级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支付主体旧《条例》新《条例》增加数一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4个月27个月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2个月25个月3个月三级20个月23个月3个月四级18个月21个月3个月五级16个月18个月2个月六级14个月16个月2个月七级12个月13个月1个月八级10个月11个月1个月九级8个月9个月1个月十级6个月7个月1个月10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七条、新《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1思考: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29.782883817175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甘肃省上海市全国11929.78×20=238595.628838×20=57676017175×20=34350012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六十一条、新《条例》第六十四条(删除)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无13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14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1516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7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18工伤排除的三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9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程序结束认定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在24小时内报劳动局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结论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补齐材料行政复议不认定工伤提交申请材料给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支持工伤认定不支持工伤认定判定支持工伤认定15天内60天单位30天内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判定不支持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流程及时报案•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便于对工伤人员进行抢救工作。•同时,必须在12小时内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证人等事故详细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以便于在24小时内把工伤备案表报劳动局。•错过24小时后报案,发生的直接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20案例•案例:2011年2月份,烧结车间曹某某,骑电动车在上班的路上与其摩托车的某某相撞,车间主任当时知道此事,因为是交通事故,没有放在心上,就没有上报公司。半个月后,其家属因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找到公司,才知道受伤很重,一个眼失明,腿、胳膊多处骨折。21222.2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2.2.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引发工伤常见的问题2.2.1.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232.2.1.2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工伤认定问题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24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理解:工作原因并非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252.2.2.2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例:公司职员刘兰在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迟到一小时上班的路上被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262.2.2.3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虽属违章,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定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条件•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2、路线必须是上下班必经路线•3、必须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必须不是主要责任27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什么条件才能得到工伤基金赔偿1、肇事者逃逸2、肇事者无赔偿能力3、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4、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为同等责任28292.2.3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高发病算不算工伤?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302.2.4工作时间心脏病引发死亡的工伤认定首先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法律规定,其死亡系因高血压而非因工作,因此不能依据本条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其死亡系在并发48小时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在48小时以外认定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312.3劳动能力鉴定实务操作2.3.1劳动能力鉴定概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32工伤认定完成用人单位或个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作出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2次鉴定个人、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终局鉴定病情稳定60天内或90天内15天内一年内劳动能力鉴定操作指南示意图2.3.1.1劳动能力鉴定操作流程332.3.1.2劳动能力鉴定内容A.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1—4级者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者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者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B.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42.3.2.3是否劳动能力鉴定一评定终身?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申请复查,根据复查的结果予以确定新的待遇。35结束Q&A谢谢您
本文标题:《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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