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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金融服务法律简报2009年4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LilyHan:(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2008年12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该指引明确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中的各方权责,进一步促进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优势互补。适用范围《指引》第二条规定,该《指引》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同时,第三条规定,该《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内容概要《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四章。¾银信理财合作一章主要包括银信理财合作的基本要求、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应遵守的规定及责任边界、信托公司对银信理财产品的管理职责、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其中,《指引》第八条对银信理财合作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框架性规定。按照该规定,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浅释作者:秦悦民/夏亮2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浅释《指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该款是对《指引》出台前银信合作中的不适当做法的纠正。¾银信其他合作一章主要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各自的义务,并且该章就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代理收付、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担任信托计划保管人等其他银信合作进行了规定。其中,《指引》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等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该条增强了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中的地位,亦明确其所承担的责任。针对进入降息周期后,银信类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显著下降的情形,《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信托公司的盈利空间,促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但相关具体措施的施行尚需多方监管层出台明确意见。¾风险管理与控制一章主要规定了银信合作中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制订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信托公司在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也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该等条款明确了银行、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各自职责。针对银行此前通过将表内放贷转为表外担保,规避信贷控制的行为,《指引》第二十六规定,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指引》第二十七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该条更为明确的对银行以回购方式进行变相担保进行遏制。综上,《指引》的施行为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业务合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银信业务合作的长期健康发展。3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浅释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秦悦民律师电话:(8621)31358668(8610)66555020Charles.Qin@llinkslaw.com梅亚君律师电话:(8621)31358669Michael.Mei@llinkslaw.com吕红律师电话:(8621)31358776(8610)66555050Sandra.Lu@llinkslaw.com本篇文章译自发表于《中国法律与实务》2009年3月刊上的同名出版物。
本文标题:《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浅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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