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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2014年模拟法庭资料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李壮壮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我接受事务所的委派,担任李壮壮诉阳光房地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一案原告李壮壮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一、原告已经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1、原告李壮壮和被告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文号:20120227(01)],按照合同约定我当事人的金钱给付义务为60万元的购房款,有合同一份证明我当事人的义务内容。2、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2012年6月15日(房屋竣工前)交清购房款6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我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二、被告称我当事人购房时将甲合同房价降低,将乙合同房价升高。该事实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查清。被告所申请的三位证人均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与被告系隶属关系,所做证言证明力不足,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同时证人声称公司规定房价不得低于2500元每平米,但是证人与我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甲合同单价却为2000元每平米,明显相互矛盾。被告所申请的第四位证人,其身份存在疑问,同时与被告法人关系亲密,其证人资格有异议,其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故不能证明该地区同期同类预售房价格最低为2500元每平米。在无法证实该地区同期同类预售房价格最低为2500元每平米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签署的每平米2000元的购房合同属于正常的购房合同,具有独立性,与我当事人以委托人董丽名义所签的乙合同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所主张事实不成立。三、被告所出具的我当事人手写协议系受委托人之托所写。有证人董丽证明,因证人资金状况出现问题,无力购买乙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但以3000元每平米支付违约金过高,证人委托我当事人与被告协商以2500元每平米支付违约金。被告声称该协议系我当事人提高甲合同房价所写,无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我当事人经济并不富裕,在我当事人已经交清甲合同约定的房款后,怎么会手写协议一份来增加自己的义务负担,增加15万元的购房款。被告称该协议是针对甲合同房价的变更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生活常理不符。被告主张事实不成立。四、甲合同具有相对性,乙合同的成立、解除不影响甲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甲合同系我当事人与被告所签,乙合同系我当事人受董丽的委托以董丽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系不同的合同,具有相对性,没有关联。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只针对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单式联运运输合同。针对本案两份合同,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被告称两份合同有关联性,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主张不成立。五、因为被告拒不交房,我当事人不能及时的装修入住,只得另寻住所,因被告拒不交房,使我当事人额外产生15000元的租房费用,该损失系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法律适用意见: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的预售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按明码实价约定购房价格,售方又以其他名义增加收费的,该增加收费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2、《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预售方与预购人根据房屋结构、朝向、质量、层次、所处地段、户型等相关因素对房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价,应当予以保护。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交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所主张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缺乏依据。应当承担先关责任。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改华、邓辉2013年3月15日
本文标题: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2014年模拟法庭资料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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