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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5月8日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当前,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批”(一批大型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培育成为湖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正在抓紧实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认识。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职工是改革的主体,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是国有企业改制赖以成功的重要保证。大量事实说明,只有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操作,改制才能获得成功。否则,就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等问题,从而引发不稳定事端。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依靠职工规范改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改制过程的始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二、坚持企业改制工作中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在改制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既要符合策规定,又要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既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又要防止相互攀比,做到切实可行。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规范操作,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四是坚持有情操作的原则。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解决好职工生产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切实把党和国家的有关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企改制。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协调社会经济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要主动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各级企业改革领导机构要有工会负责人参加,研究相关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工会要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重,利用向党委定期汇报工作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等时机,通过参加人大、协有关会议和参与制定有关策性文件等道,充分反映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主动为党领导机关制定相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的优势,主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作用,协同企业党部门,认真做好职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职代会依法有序进行。四、切实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事项作为法定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在申报改制预案时,必须事先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职代会审议改制方案前一周,要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广泛听取所在单位职工的意见;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要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以上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企业在改制中,必须将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产权转让、股本设置、公司章程、经营者选择等重大事项如实向职工公开。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商定产权交易或转让底价时,应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参加;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向本企业管理层或外来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和绝大多数职工不信任的外来投资者,不得向其转让国有产权。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改制中,要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以及需要补缴和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策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和帮扶机制的建立,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妥善安置下岗分流职工。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通过采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基地帮扶、困难救助、小额借款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六、强化改制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因势利导做好改制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改制之初,要针对职工情绪易冲动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对话会和家访等多种途径,让职工把话讲够,使之能够平衡心态,理顺情绪,正确地对待和支持改革。在制定改革方案阶段,要针对不同职工群体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做好策疏导工作,采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职工讲透策,充分反映和吸取职工的合理要求,使改革方案为绝大多数职工所理解和支持。在职代会审议改革方案阶段,要对职工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其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在整个改制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和教育职工合法维权,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为保证改革健康、有序进行营造良好氛围。七、严肃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暗箱操作,不按职代会程序办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因严重失职而激化矛盾,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进行认真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八、加强对依靠职工规范改制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中央的有关策,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最大限度地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职工群众参与改制的积极性。要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改制中违反中央有关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确保“三个一批”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本文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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