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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有效保障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效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行业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与验收,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数字化城管工作,组织对市、县数字化城管实施方案的评审和系统运行验收,负责市级城市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效果的绩效考核。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数字化城管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的审核,参与县(市、区)数字化城管系统实施方案的评审,负责县(市、区)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效果的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二章工作方案第四条市、县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所辖县(市)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第五条工作方案应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创新求实、科学评价的原则。第六条工作方案应充分体现城市管理体制创新,体现监管分离原则,构建相对独立、高位监督的数字化城管监督中心和各级指挥中心,确保监督指挥中心的权威性;明确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职能、编制、资金保障、实施范围、管理内容等,确保数字化城管机构运行规范;构建管理流程,实行闭环管理,确保系统运行科学高效。第七条为确保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的集约高效,市(州)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须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县(市)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须报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第三章实施方案第八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中的内容、时间进度、资金保障及各部门分工等要求,组织编制数字化城管系统实施方案。第九条数字化城管系统实施方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编制,并在运用高新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进行管理。第十条实施方案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和《湖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规范(试行)》等文件的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市)的系统平台应相互兼容并预留接口,为今后的扩容升级、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第十一条数字化城管的GIS系统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专网(与因特网逻辑隔离)中运行的,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十二条各市、县编制的数字化城管实施方案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须严格按照经论证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遇有重大调整事项须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科学论证后,方可调整。第十四条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中涉及采购的项目均须实行招投标,并建立后期服务响应机制。第十五条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中应加强项目进程与质量的监管控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针对设备安装调试、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应用软件系统开发与系统集成的全过程实施监理,确保项目数据准确,建设顺畅。同时,建设单位应注重培养人才,适时派出专人,参与项目建设,跟进项目进展,提高管理水平。第五章系统运行第十六条数字化城管系统应覆盖城市建成区范围,城市管理相关内容应全部纳入系统。正式运行的实施范围不得低于实施方案的规定,相关专业部门应当有案卷流转。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数字化城管工作制度,市、县人民政府须印发《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机构职能》、《城市管理监督手册》、《城市管理指挥手册》、《操作规定》和《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数字化城管机构责任明确、监督有力、指挥顺畅,并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专业部门实施绩效考核。第十八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数字化城管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考评应与每月的城市管理检查考评、奖惩和单位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勾。数字化城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分析体系,撰写月度运行分析报告,保证科学、公正评价。第十九条采取组建或服务外包等形式,建立专职的信息采集员(监督员)队伍,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采集、上报城市管理问题,以保证系统真实、高效的运转,防止空转现象的发生。第二十条确保系统运行正常,上报、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等运行环节流畅、稳定,内部考核实施节点控制,规范运作。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案卷回退、作废、延期、缓办等处置的审批程序和台帐,并严格控制占比;建立重大案件备案消号制度,督办解决重大城市管理问题。第二十二条各项运行指标应达到《湖北省数字化城管系统验收评分表》的规定,相关数据应当保存一年以上。第六章系统验收第二十三条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验收采取申报制。数字化城管系统试运行达3个月以上,且能够达到快速发现、精确指挥、高效处置等实效,数据分析科学、评价合理,方可申报系统运行验收。第二十四条市、县依照《湖北省数字化城管系统验收评分表》,在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预评估基本合格的基础上,形成预评估分析资料,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运行验收申请。第二十五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数字化城管系统软件、数据质量、网络及机房硬件环境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检测)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市、县数字化城管系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市,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应根据验收整改意见立即组织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城管系统验收结果,作为城市管理考评和国家、省相关创建工作考核的基础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已制定实施方案但尚未进行专家评审的城市,应依照此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试运行结束的城市,应依照此办法组织专家验收。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湖北省数字化城管系统验收评分表标准内容考核要点考核分值考核方式考核细则得分一、组织机构建设(25分)1、机构建设8听取汇报现场查看1、按照高位监督、监管分离的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4分)。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2、区、街(镇)和工作量大、下属单位多的执行部门对应建立指挥中心,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3、构建科学的城市管理流程,有效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2、制度建设8听取汇报查阅文档1、建立并执行有效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4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项。2、绩效评价的成果纳入城市管理检查考评和政府效能目标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4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项。3、队伍建设9听取汇报查阅文档1、建立专职的信息采集监督员队伍,配置比例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人(3分)。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配置比例不达标的,扣2分。2、建立专职的监督中心受理员队伍,受理员数量应根据信息总量、工作模式合理配置,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城市管理问题(4分)。受理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2分,12319热线未纳入系统受理平台的,扣2分。3、建立专职的指挥中心派遣员队伍,负责接收数字化城市管理派遣案件与信息反馈工作,并对本部门的案件进行督办(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二、信息平台建设(30分)4、软件系统建设10查阅文档现场查看1、基础系统应用软件必须包含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6分)。缺一个子系统或功能要求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扣2分。2、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应用子系统的拓展(4分)。缺一个子系统或功能要求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扣2分。5、硬件系统建设10现场查看查阅文档1、硬件系统建设符合设计标准。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满足系统运行需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2、机房建设符合要求。消防系统通过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机房安装雷电防护系统,供电应配备不间断电源(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3、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特点,并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4、建立灵活的备份和恢复系统,具有集中化的备份策略管理及备份任务监督功能,重要数据宜进行异址备份(1分)。未实施异址备份的,扣1分。5、配备专用安全网络设备。建立安全访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6、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2008)标准,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应具有无线通信数据传输功能和定位功能,与应用系统单次数据无线交换和传输时间不宜超过30秒(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二、信息平台建设(30分)6、基础数据建设10现场查看查阅文档1、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10)标准,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2、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2005)标准,实施了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2分)。未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扣2分。3、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标准,实施了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2分)。未建设基于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的,扣2分。4、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2005)标准,实施了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2分),未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的,扣2分。5、建有实景影像数据库,执行《可量测实景影像》CH/Z1002-2009标准(2分),未建实景影像数据库的,扣2分。三、运行管理情况(30分)7、范围覆盖率3查阅文档现场查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3分)。未覆盖城市主要建成区范围的,扣3分。8、部门覆盖率6查阅文档现场查看1、涉及城市管理的专业部门全部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3分)。缺一个部门,扣1分。2、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覆盖各执行部门(3分)。不符合要求,扣3分。9、绩效评价8听取汇报查阅文档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建立绩效评价体系(6分)。未建立起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的,扣6分;未定期实施考评分析与通报的,扣4分;考评分析会少于4次/年度的,每少一次扣1分。三、运行管理情况(30分)10、运行指标10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查看1、立案正确率不低于95%(1分)。2、派遣正确率不低于90%(1分)。3、执行部门处置率不低于90%(1分)。4、执行部门按时处置率不低于80%(1分)。5、核查率不低于95%(1分)。6、按时核查率不低于85%(1分)。7、延期率和缓办率总量不超过3%(2分)。8、进行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效率数据对比(2分)。11、现场演示3现场查看现场系统运行演示流程顺畅,操作熟练(3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处。四、台帐资料情况(15分)12、项目建设5查阅文档1、有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立项申请与批复(1分)。2、有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文件(1分)。3、有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1分)。4、有工程招标等手续资料(1分)。5、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系统软件、数据质量、网络及机房硬件环境等项目检测报告、质量评估报告(1分)。13、组织机构2查阅文档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文件(1分)。2、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免的
本文标题:湖北省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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