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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正常进行,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设备,下同)的维护与维修管理,后勤集团、校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除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其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并主持日常工作。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即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下同)以及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进行鉴定与维修方案论证。(二)负责对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招标工作;负责对单项维修经费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或者外聘专业维修队伍的监督工作。(三)负责对校属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各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及验收工作。(二)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负责指导、监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三)受学校委托与维修承担方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第三章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第五条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总值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使用。第六条属于后勤集团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按照后勤改革方案办理。第七条属于校办企业与其他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由校办企业或经营单位承担。第八条属于教学科研实验与社会服务创收双重性质的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承担50%的修理费。第九条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费用自理。第十条属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故障,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负责维修。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第十二条经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确定送外单位或者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的仪器设备,在招标或通过市场调查、谈判的前提下,修理工时费应控制在如下标准之内:仪器设备原值小修中修大修500(含)—3000元5%8%10%3000(含)—5000元3%5%7%5000(含)—10000元2%3%5%10000(含)—100000元1.5%2.5%4%100000(含)元以上1%1.5%2%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一般性、常见性故障,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维护与维修。如需要更换零部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如果更换零部件的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必须经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论证。更换的零部件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负责购买。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网络报修平台上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发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维护科。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理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并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提出维修建议,按程序负责组织论证、审批和维修。第十六条论证要求。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维修经费一次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负责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对贵重仪器设备以及一次性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应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组织专家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第十七条审批要求。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中心)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审批;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中心)或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时审批。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维修经费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因修理仪器设备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的新零部件,必须经使用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后学校财务方可报销其发票。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在送外单位或者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时,要签订维修合同或协议,确定维修后的保质期限及维修费。修理完毕时,要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各项功能是否正常。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维修的招标(一)维修经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应由维修管理工作组以及使用单位(必要时还应邀请相关专家)组织维修招标(必须由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或特殊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的除外,但应当由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使用单位参与监督)。(二)维修经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及使用单位组织议标。(三)维修经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按程序负责组织审批和维修。第五章验收及报帐第二十一条设备维修完毕,使用单位要在《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上说明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情况,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建立维修档案。第二十二条单台设备维修经费不超过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单台设备维修经费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单台设备维修经费一次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共同验收。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帐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完成。第六章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的考核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每年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考核的内容(一)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水、防潮、防火、防热、防爆、防腐蚀、防盗等日常保养措施,满分为20分,不倒扣分。1.贵重仪器设备,如保养不当,每台(件)扣10分。2.一般仪器设备,如保养不当,每台(件)扣2.5分。(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维修记录,满分为20分,不倒扣分。1.没有明确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的,每台(件)扣2分。2.没有维护维修记录的,每台(件)扣4分。3.维护维修记录不全的,每台(件)扣1分。(三)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满分为60分,不倒扣分。1.贵重仪器设备,要求完好率为100%(指各项技术指标和功能都正常)。如不完好,每台(件)扣10分。2.一般仪器设备,按台(件)统计,要求完好率为95%以上。完好率低于9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四)正在维修或已报修的仪器设备,不属于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考核为不合格。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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