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三方协议 银行商户POS平台
福建省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签约时间:二○○年月日福建省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乙方:(收单银行)丙方:(特约商户)鉴于:1.丙方希望通过乙方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行卡;2.乙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丙方受理银行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3.甲方作为为乙方提供跨行转接服务的银行卡转接网络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乙方安装在丙方的POS终端。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丙方自愿成为乙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受理终端实现受理银行卡达成协议如下。一、本协议有关名词1.“银行卡”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分为银行磁条卡、银行IC卡和复合金融卡。2.“联网POS机具”指乙方已在甲方登记注册并安装于丙方,用于受理所有入网银行卡交易的POS终端。3.“银行卡交易”指持卡人在丙方购买商品或取得服务时,以银行卡为支付工具,通过联网POS机具,经由甲方转接完成的支付结算过程。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对乙方、丙方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组织制定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银联规则”),并适时修订和补充。3.运营福建省银行卡交换网络(以下简称银联网络),保障联网POS机具与银联网络的正常连接,确保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但因丙方、乙方或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因素导致系统中断的除外。4.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并对乙方上送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提供资金清算、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二)对丙方的权利1.对丙方的银行卡受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风险管理的权利。2.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有权使用商户的风险信息。3.丙方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停业,或违反本协议出现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帐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冒交易、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等风险情况时,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及/或乙方、持卡人不利或损失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丙方银行卡交易,直至终止本协议,且无须给予丙方事先通知。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对丙方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规则。2.保证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通过银联网络转接和完成,投放在丙方的联网POS机具经过中国银联检测通过,并安装统一的受理程序。3.负责按照甲方清算给乙方的银行卡交易资金,向丙方进行二次清算和差错处理,向丙方清算其受理银行卡扣除手续费之后的交易资金。4.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向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日常管理、商户维护、商户回访、业务培训、联网POS机具管理等,承担因商户发展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5.在丙方入网手续审批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丙方的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和联网POS机具安装。6.做好PSAM卡的登记、管理和监控,发现PSAM卡丢失,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金融监管部门和通知甲方。7.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丙方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在丙方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二)对丙方的权利1.对丙方的银行卡受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风险管理的权利。2.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有权使用丙方的风险信息。3.追索的权利。如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乙方按照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4.在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发生差错或争议时,有权要求丙方配合调查并要求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单据等有关资料。5.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乙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丙方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停业,或违反本协议出现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帐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等风险情况时,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及/或乙方、持卡人不利或损失时,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丙方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三)对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如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法律判定由丙方承担的损失,丙方未及时承担损失的,由乙方先行代丙方承担,乙方承担后,有权向丙方追索。2.配合甲方及各成员机构进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业务投诉。四、丙方的权利及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规则。按照《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操作规则》受理银行卡。2.自愿按照甲方、乙方的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入网银行卡,承诺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银行卡持卡人收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并接受甲方、乙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3.负责联网POS机具(含PSAM卡)的保管和日常维护,承担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联网POS机具(含PSAM卡)丢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4.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行卡受理标识。5.负责组织POS机具操作管理人员参加甲方或乙方举办的银行卡受理操作培训。6.规范受理银行卡。7.受理的银行IC卡交易必须在当天,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3天上送银行IC卡脱机交易流水,否则造成的入账延误、经济纠纷或资金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8.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联网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及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9.丙方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联网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过甲方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10.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单位名称、清算帐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的变更,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11.除非经过乙方书面允许,否则方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12.协助甲方、乙方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进行的调查取证及业务投诉,提供交易单据等有关资料,并配合执行甲方或乙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13.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乙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受理银行卡类型丙方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支付结算需要,选择全部或部分受理如下银行卡(以“√”方式确认):1.受理的银行卡类型:银行磁条卡()、银行IC卡()、复合金融卡();2.严格按照银行磁条卡受理规范受理银行磁条卡,银行IC卡支持脱机、非密码授权及非身份校验的交易。六、帐务处理及交易手续费1.为保障丙方及时收帐,丙方应在乙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结账或提交有效交易单据。2.每日交易完成(以银联结帐时点为准),甲方根据当天联机交易信息,在下一工作日将丙方银行卡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划达乙方清算机构,乙方清算机构在收到清算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丙方银行卡交易资金划拨丙方结算帐户。3.丙方对银行卡交易的帐务处理有疑问,可及时向乙方提出或填写投诉单提交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询问或投诉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并及时向丙方回复甲方的处理结果。4.交易手续费标准:丙方同意按照的手续费标准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且不得将手续费转嫁持卡人。5.手续费支付方式:丙方同意按照的方式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6.甲、乙、丙三方均以甲方转接的银行卡交易的电子数据为对帐的唯一标准。7.遇国家或金融部门对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调整,丙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协议或选择终止协议,如丙方未及时重签协议的,甲方和乙方有权中止丙方银行卡交易资格。七、终止协议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发出之日至协议终止生效之日,三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2.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及乙方;如有交易因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及乙方有权向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及/或乙方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丙方承担。3.协议终止时,丙方应退还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并将宣传品上所有甲方和入网成员机构的标志清除。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丙方未能及时地将甲方和入网成员机构的所有标志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丙方应承担由于下列违约行为给甲方或乙方带来的相关损失和责任,乙方有权暂停银行卡交易的资金清算和追索已清算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行卡、拒卡、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套现、受理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虚假申请、侧录、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银行卡欺诈交易,以及因丙方原因调单不成功、审核交易不严格等造成发卡行退单等。九、补充约定1.甲方与乙方之间资金清算事项不适用本协议;2.甲方与乙方之间涉及交易纠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退单、交易纠纷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等)不适用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3、丙方与消费者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他纠纷,应与消费者直接谋求解决,甲方与乙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4、其他:十、其他条款1、《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操作规则》为本协议附件,视为本协议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保护。因本合约发生的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提交“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交易发生地法院进行裁决。3、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届满,三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其它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4、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操作规则特约商户(以下简称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银行磁条卡受理规范丙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POS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1.信用卡受理规范:1.1验卡。消费者出示的信用卡及相关有效证件应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签名条已预留签名且无明显涂改痕迹;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彩照卡,应核实本人身份(性别、相貌等)与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1.2核对卡号。联网POS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与银行卡面卡号一致。1.3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1.4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2.借记卡受理规范:2.1消费者出示的借记卡应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2.2消费者必须以联机交易且输入密码的方式取得授权凭证。2.3核对卡号。联网POS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与银行卡面卡号一致。2.4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借记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相符。二、交易单据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1)丙方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由甲方或乙方提供或认可;2)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根一份。丙方将丙方存根联由交易日起,至少保留12个月;3)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行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2、对丙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三、银行卡没收处理1.丙方受理银行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行卡:1)联网POS机具显示
本文标题:三方协议 银行商户POS平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47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