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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知晓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作者:张浩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邮箱:zhanghao@winteam500.com一、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空间广阔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达到人民币5250元的市场容量,是2013年的两倍,而目前汽车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中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在左右,同一数据对比,美国是,德国是,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汽车金融业的市场空间巨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确实还需要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我国目前的汽车金融行业,商业银行由于有资金和客户资源方面的天然优势,因此仍占主要位置,但由于汽车信贷只是商业银行很小的业务之一,其对汽车行业的认识和专业度也较低,而且银行的关注点最主要在于利息,在制造商、销售商的利益捆绑方面鲜有作为。伴随着80后已逐渐成为汽车消费的主力军,他们对于贷款手续的便利性以及体验度的要求日益提高,作为汽车金融行业的其他服务主体,如汽车厂商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1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由于更接地气将会成为汽车金融行业实现突破式增长的最重要的力量。特别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相比较汽车厂商财务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在分支机构扩张、品牌限制、首付比例、融资范围(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融资金额一般仅限于裸车价)以及交易总成本等方面,更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正是看到了如此巨大的商机,定位于专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些综合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也纷纷转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由于汽车作为融资租赁物的特殊性,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特别是风险防控方面缺乏系统的了解和认识。本文旨在结合笔者对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研究以及服务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经验,总结出汽车融资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本文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所作之对比,仅限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并从实务操作性的角度给出应对措施,希望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从业者以及同行进行交流与探讨。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汽车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与供应商的选择,与供应商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相应车辆并根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金付讫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象征性的价格无条件过户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上述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租赁模式,而承租人将自身已经拥有的车辆出卖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分期支付租金,从而达到融资目的的模式,即售后回租模式。在这两种基本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总结如下:(一)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风控意识不强,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单位铤而走险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通常手法有虚构自身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担保能力、伪造汽车销售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承租人与汽车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提供或者提供与正常价值严重不符的车辆、在回租模式下将车辆重复进行租赁融资等,骗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非法占有所融资金,甚至将所租用车辆用于倒卖或者抵押牟利。应对措施:1、对承租人及担保财产、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及核实,除常规的资料信息外,主要关注点还应包括: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及工作稳定性、薪酬、单位职务及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及其财力、购买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行政处罚情况等。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对于惯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作用;3、保留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环节上,根据实务经验,除了准备详尽资料外,最好能通过较短的篇幅或者图形可视化的模式向公安机关描述整个合同诈骗的过程,以降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的风险。(二)租金拖欠的风险租金拖欠风险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或者足额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行为。应对措施: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除此之外,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达到良好自力救济或者执行效果,在车辆上装有一部或者多部GPS系统必不可少,同时根据实务经验,执行时机最好是选择在汽车的行驶途中,这主要是避开承租人的势力控制范围,避免无谓及非理智的纠缠。(三)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当承租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交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占有并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时,该保证金即成了动产质押金,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证金在还有余额的情况下还可转化为预付租金用作最后几期租金的结算。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应对措施: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违约定金可以约定为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额的,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相对较轻,定金罚则基本上没有施展余地,而当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没收违约定金,当然是否能全部没收还要视违约的程度而定,这就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而且违约定金由承租人交纳给出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主动权,该部分保证金亦可约定无息使用,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此可以提高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违约定金的约定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防范风险与提高资金使用率不失为一剂良药。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次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可选择适用,而且如此约定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四)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在直租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车辆后,将车辆登记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税收成本以及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因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往往并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者在购买车辆时将车辆直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甚至有些承租人要求将购车发票直接以其名义开具,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登记证并不是车辆的所有权的证明,但这在实际生活中却大大增加了车辆被承租人以出售、抵押、出质等方式进行无权处分给第三人的风险。应对措施:1、避免将车辆权证如机动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发票等登记于承租人名下;2、无法避免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3、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足以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为租赁车辆;4、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证明第三人属于负有交易时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义务主体。(五)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租赁车辆涉及刑事案件,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机关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经济纠纷,租赁车辆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况也屡有发生。虽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后返还车辆,但实务操作中难度不小。同样,在租赁车辆涉及承租人与第三方的民事纠纷中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回车辆的风险依然存在。应对措施: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及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六)车辆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车辆被盗、毁损及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担,但是所有权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应对措施:1、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一般实务中,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费用,代替承租人购买保险,受益人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第二年开始的保险是由承租人上完保险后,将保险单寄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这就需要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做好沟通及时续保,同时与有关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续保时有任何异常给予提醒。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若承租人怠于购买保险,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代为购买。至于保险的种类,除了常规的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外,盗抢险等险种必不可少。2、目前的GPS及GMS防盗系统功能也足够强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安装及维护、更换等环节予以充分的关注,通过定期的检查,保证上述防盗系统正常运行。(七)被交通行政处罚及被第三人索赔的风险对于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由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不甚了解,致使司法及执法机关在实务中惯性地将涉事车辆当做承租人所有车辆进行扣押,特别是在一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登记并未登记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时。不同之处在于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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