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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沐委发〔2010〕32号中共珙县沐滩乡委员会文件村民自治实施意见
沐委发〔2011〕32号中共珙县沐滩乡委员会珙县沐滩乡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意见各村民委员会:自2002年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来,各村工作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各村运行的状况看,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思路不明晰,措施不落实,发展不平衡、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充分利用好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这一平台,坚持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和网底,现就深入推进我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计划生育是农村基层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是农村、社区管理的主要内容。人口计生工作要稳定基层,夯实基础,必须主动融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局,找准与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自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组织平台,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主权利。(一)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民心向背是我们一切事业成败的根本。计划生育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通过村(居)民自治,把计划生育工作扎根于村,服务于民,让群众在法制的框架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主人地位,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才能化解因现行生育政策严格和群众生育意愿强烈这对矛盾产生的怨气,才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合民心、顺民意的顺势之举。(二)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是村(居)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在农村全面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选村官、民议大事、村务公开,村(居)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形势发展迫切需要人口计生工作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依靠群众自己解决新问题新矛盾。所以,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破解基层人口计生工作难点的治本之策。(三)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是人口计生工作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由单靠政府抓、干部管,到依靠基层抓、群众自己管的发展过程。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承受能力,也经历了一个由不认识,有抵触情绪到初步认识的被动接受,再到有认识的主动接受的发展过程。当前我们的人口计生工作正处在一个由低到高的过渡阶段。虽然我们抓了村级计生协会,强调发挥协会作用,但还是行政措施多,发动群众自觉参与不充分。村级组织是直接组织领导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沿阵地。只有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基层管理工作才能到位,基层的服务活动才能落实。这是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难点在农村”问题的必然要求。二、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维权自律”的运作思路,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一)政府主导,推动村(居)民自治发展。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在维护和尊重群众合法权益和主人地位的前提下,把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依法行政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履行政府法定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发展。用好用活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这两大法宝,加强对村委的检查考核。1、政府履行职责、落实群众主人地位。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自觉行为。政府履行职责,是指各级政府在加强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的同时,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从而把政府的计划生育要求转变为群众的自觉需求,激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过程管理的内在动力,真正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主人地位。2、政府制定政策,营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环境。各村要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具体举措,营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良好环境3、政府转变职能,培养自治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服务落实到计划生育管理的全过程,把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上下级关系,调整为平等的委托关系,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调整为指导和服务的关系,突出乡镇政府指导作用,培养村级自治的服务功能,强化群众计划生育主人意识,提高自治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群众自治”,而不能仅停留在“纸上自治”、“墙上自治”或“两委干部自治”上。(二)依法自治,规范村民自治运行。依法自治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运行的保障。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就是依托村(居)民自治组织平台,制定集中反映群众共同意愿的计划生育公约,借用协议的形式实行权力与义务对等、管理与监督对等的合同管理。做到依法自治,须紧扣三个重要环节。1、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对等、奖励与制约对等、干群关系对等、符合村情民意,在经过“三上三下”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一村一式的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公约和协议要管用,所有约束措施必须事前约定、事后兑现、能够承受。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的内容要突出群众的主人地位,保证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权利,体现重服务、重维权、重奖励的要求。2、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签订协议是自治者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同和承诺。要取缔公约和服务协议中大多数群众不赞成或脱离村(居)实际的条款,杜绝在公约和服务协议中层层加码,变相罚款的做法,提高签约率和签约人对协议的认同率。按照“三个不签”的原则(本人不同意不签,本人有疑问不签,本人不在场不签),使育龄群众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3、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履约是实行协议管理的关键,决定着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成败。一是以抓村计生干部履约为重点,使其严格按照约定,兑现协议条款,发挥履约示范作用。二是对村(居)中违约的个别钉子户,反复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利用群众舆论力量,使其履约,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履约。三是成立村民代表议事会、监事会,监督公约和服务协议的落实,定期向群众公布履约情况,营造履约氛围。(三)民主管理,增强村民自治活力。村(居)民自治的主体是村(居)民。民主是村(居)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活力的体现。民主管理,就是要使广大群众对村级计划生育事务过程管理的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评议权落到实处。为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1、民主选举村计生干部,构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各乡镇应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按照公推差额直接选举方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要符合愿服务、能服务、服好务,有较高文化层次,群众认同的要求。同时,要按照不低于村支书报酬80%的规定,落实好村专干待遇。建立村计生领导小组牵头,由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生育文化大院等为主体的责任明确、覆盖全村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2、建立和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激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积极性民主管理制度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增强村民自治活力的重要载体。当前,村级自治组织应建立健全三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制度。在协助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维护村民法定生育权、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定等方面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讨论决定。二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在村级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对全村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违反公约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情况,定期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对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照顾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申办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长期公开,提高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率。三是建立和严格执行村级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1-2次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对村级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情况、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情况、群众对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并与村有关干部的使用和补贴直接挂钩。村级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贵在坚持,重在执行。(四)维权自律,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主人地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重要职责。村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权利的主要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代表计划生育群众向政府争取奖励或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通过开展上门服务为群众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方便。三是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群众提供生育文化服务,营造“以计划生育为荣,以违法生育为耻”的氛围。通过维权自律,激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使其体会和感受到自己成为说话算数,享受服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人,三、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几点要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从总体上讲,要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融入新农村建设,使其与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内容有机对接,并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检查考核。从而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从操作层面讲,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树立“四种意识”。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的在于落实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依靠群众主动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一要树立民主政治意识。发动和依靠群众民主参与管理计划生育,是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客观需要,必须把群众民主参与管理,作为工作机制创新的基本点紧抓不放,由“运动群众”转变为“群众自治”。二要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村(居)民自治是政府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依法维权、依法治理违法生育的“网底工程”,必须使人口计生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三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切实维护村民的法定生育权、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权利,真正做到以激励为主导、以服务为基础,让村民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四要树立创新意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维权自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吸纳本地出现的新经验,新做法,创造符合本地实际的运作模式。(二)掌握五大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要依法设定公约和协议的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其所设定内容要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公约和协议的程序要合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约和协议才有效。否则,公约和协议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自治就失去了依据。二是民主性原则。即严格遵守民主决策程序,村级计划生育所有重大决策、管理和服务制度,必须符合民主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规定;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实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公开、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利益导向公开等制度,充分体现群众民主参与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三是适用性原则。制定公约和协议,要管用,要依据村情民意,在充分考虑村民承受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公约和协议内容,使之贴近村情、贴近民情。不能脱离实际,照抄照搬,搞形式主义。四是互约性原则。制定公约和服务协议要在公正与公平,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问题上下功夫,所设置的条文规范要做到既能规范村干部的工作行为,又能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既能管村民,又能约“村官”,实现双向管理,双向约束。五是自律性原则。签订公约和协议,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三不签”原则进行。不能强迫群众签订协议,也不能村干部代签。提高村民法制
本文标题:沐委发〔2010〕32号中共珙县沐滩乡委员会文件村民自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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