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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办事指南(试行)本《指南》,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要求,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设立登记的规范化。基金会申请办理登记事项的表格,可从河南省社会组织网()下载。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手签名。登记事项所准备的文件、材料均一式两份。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路18号,邮编:450016,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795。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受理申报材料,下午整理材料。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2基金会设立登记一、设立基金会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并且来自合法的捐赠;(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二、设立基金会的程序申请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3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和证书→基金会递交备案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归档→登记管理机关公告。注:申请人咨询申报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直接登记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基金会直接登记征求意见表》、《关于申请设立XXX基金会的可行性报告》等预审材料。三、基金会名称的规定(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3)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四、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组成(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4(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五、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的要求(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2)公募基金会的发起人数量不能少于5个,发起人应当在其开展的公益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且至少有1个从事公益活动5年以上的专业机构或单位。5(3)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4)公募基金会至少应有1名具有专业公益机构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5)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6)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六、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6(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七、基金会申请成立时应提交的材料:(1)基金会自律承诺书;(2)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3)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4)其他有关材料。基金会变更登记1、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的内容: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72、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2)《基金会章程核准表》(3)新章程3、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4、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2)《基金会章程核准表》(3)新章程(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5、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应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新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基金会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86、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2)原始基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7、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2)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8、基金会章程变更登记基金会章程核准的程序:(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9基金会章程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2)新章程(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基金会注销登记1、基金会申请注销的情形(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2、基金会注销登记的程序:(1)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决议。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2)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10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3)清算结束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4)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3)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4)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6)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注:经审查同意,基金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领取同意注销11登记文件。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基金会以捐赠财产为基础来设立,其分支机构主要是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区,一般应该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主要实施地,或者是公募基金会开展募捐的主要地区。2、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应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资助或者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2(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内部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和管理措施等)。3、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应当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代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名称《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2)变更住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3)变更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5、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基金会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设有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的,13还须提交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注销公告。基金会本身注销的,其所有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然同时注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其印章、证书一并交回。
本文标题:河南省基金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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