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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odeforthedesignofurbangreenspaceGB50420-2007(2016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28日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朱祥明秦启宪茹雯美杨军张希波王媛媛主要审查人:张辰包琦玮赵锂白伟岚李俊奇任心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20-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0.10、3.0.11、3.0.12、4.0.5、4.0.6、4.0.7、4.0.11、4.0.12、5.0.12、6.2.4、6.2.5、7.1.2、7.5.3、7.6.2、7.10.1、8.1.3、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本规范共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给水、排水及电气。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邮编:200040,电话:021-52567788,传真:52567558)。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上海市风景园林学会北京林业大学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主要起草人:吴振千周在春朱祥明张文娟孔庆惠杨文悦虞颂华杨赉丽施奠东张诚贤周远松朱伟华陈惠君茹雯美潘其昌顾炜周乐燕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2.0.2季相seasonalappearanceof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2.0.3种植设计planting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treeandfamouswood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2.0.5驳岸reve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2.0.6土壤自然安息角soilnaturalangleofrepose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间所形成的最大夹角。2.0.7标高elevation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2.0.8土方平衡balanceofcutandfill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2.0.9护坡slopeprotection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2.0.10挡土墙retainingwall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2.0.11汀步stepsoverwater在水中放置可让人步行过河的步石。2.0.12园林建筑gardenbuilding在城市绿地内,既有一定的使用功能又具有观赏价值,成为绿地景观构成要素的建筑。2.0.13特种园林建筑specialgardenbuilding绿地内有特殊形式和功能的建筑,如动物笼舍、温室、地下建筑、水下建筑、游乐建筑等。2.0.14园林小品smallgardenornaments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2.0.15绿墙greenwall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视线的园林设施。2.0.16假山rockwork,artificialhill用土、石等材料,以造景或登高览胜为目的,人工建造的模仿自然山景的构筑物。2.0.17塑石man-maderockery用人工材料塑造成的仿真山石。2.0.18标识signormarker绿地中设置的标志牌、指示牌、警示牌、说明牌、导游图等。2.0.19亲水平台waterfrontflatrooforterracegardenonwater;platform设置于湖滨、河岸、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游人亲近水体、观景、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2.0.19A湿塘wet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2.0.19B雨水湿地stormwater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2.0.19C植草沟grass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2.0.19D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system,bioretention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2.0.19E生态护岸ecologicalslope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3基本规定3.0.1城市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单体设计等。3.0.2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3.0.3城市绿地总体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要求,因地制宜,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3.0.4城市绿地设计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3.0.5城市绿地布局宜多样统一,简洁而不单调,各分区间应有机联系。城市绿地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3.0.6不同性质、类型的城市绿地内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用地总面积(陆地)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3.0.7城市绿地范围内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0mm以上的慢长树种,应原地保留。3.0.8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3.0.9城市绿地的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3.0.10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3.0.11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3.0.13城市开放绿地应按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设置座椅、废物箱和照明等服务设施。3.0.14城市绿地设计宜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3.0.15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3.0.15A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2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3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4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5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4竖向设计4.0.1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有利于相邻其他用地的排水。4.0.2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丰富景观层次。4.0.3基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宜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宜就地平衡土方。4.0.4对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以客土更换。4.0.5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茎处的地形标高。4.0.6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4.0.7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
本文标题: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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