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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84页)
-1-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地税二〔2005〕172号慈溪市地税局:你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请示》(慈地税税[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局的《货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中铁行包快递公司的《包裹票》在总局未作规定前作为货物运输企业的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时可以抵扣。2、航空票务公司的《货运代单》不能抵扣,《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你问我答地税简讯-2-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宁波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是代理服务业的专用发票之一,不得作为计算“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抵扣凭证。宁波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地税二〔2005〕169号-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为了加强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我市旅游业实际经营情况,市局在广泛征求旅游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及基层税收征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把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附件: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你问我答地税简讯-4-附件: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5-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第五条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第六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七条旅游业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你问我答地税简讯-6-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八条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三)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折让的,如果旅游费与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旅游费为营业额;-7-不在同一张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四)各景点返还给各旅游公司的奖励款,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第九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保险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一)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二)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用于游览等门票的支出。(三)交通费是指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四)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你问我答地税简讯-8-第十条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第十一条旅游企业准予扣除项目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依据。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旅游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方式:(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9-(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程序确定。(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更改。第十三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旅游企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十四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你问我答地税简讯-10-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168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11-现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二、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三、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负责审批;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企业财产损失你问我答地税简讯-12-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的,经查实在全市通报外,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1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你问我答地税简讯-14-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八月九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15-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你问我答地税简讯-16-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七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17-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第八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你问我答地税简讯-18-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九条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19-第十二条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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