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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医病理学研究的范围、对象和任务一、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法医病理学(forensicpathology)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一门学科。应用该学科的理论、技术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等,对暴力性案件中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结论,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医学证据。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对委托鉴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为侦察犯罪、起诉、审理案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提供证据,并为医学卫生立法提供医学资料。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该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和宗教信仰等有所不同,法医学的鉴定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对“脑死亡”、“安乐死”已经立法,西亚和东欧国家信仰穆斯林,无医疗纠纷。但各国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内容、任务和范围基本上是相同的,侧重点则各有差异。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法医病理学主要是采用病理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但在研究的内容和任务上有别于病理学。法医病理学对各种暴力死亡除应确定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外,还要推断损伤的时间、形成方式及推测可能的致伤物;对无名尸体要进行个人识别;研究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并研究这些疾病引起死亡的机制;还需解决其他重要的问题,如: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枪弹创的射入口、射出口、射击距离、射击方向和射击方式等;对碎尸或仅有残缺器官、组织碎块的案件,提出个人识别的依据;对高度腐败的尸体也应检查,为侦查犯罪提供线索;分析与各种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法医病理学所研究的很多内容,明显有别于临床病理学。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的死亡);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或死亡原因不明);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④工、农业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⑦吸毒死亡的尸体;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二、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1.尸体(包括新鲜、腐败尸体以及现场白骨化的骨骼等)2.离体器官组织(包括组织标本和蜡块、组织切片等)3.文检: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我国法医病理学的尸体检验工作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第2条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3.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我国尸体解剖的现状:1.尸体解剖率偏低2.尸体解剖的质量较低3.尸体解剖的条件差4.尸体解剖的工作人员防护极差5.环保意识缺乏案例1:2005年1月14日17时,孟某(男,57岁)从其他村民家回家,未回。家属沿途未找到人。次日早在路边沟内发现孟已死亡,右侧卧位。路面有一条状血迹,长3.2米。血迹旁有一只黑色棉鞋。距血迹2公里处有散在车灯罩碎片及车轮胎痕迹(双轮胎)。三、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案例2.头顶部头皮挫伤(高坠)某男,24岁,某日21时许与工友一起喝啤酒。次日3时许,其工友发现其趴在宿舍窗外地面上,急打120救护,120来后诊断其已死亡。宿舍为二楼。死因为高坠造成重度颅脑损伤、颈段脊髓挫伤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出血案例3(FA1537)案情摘要杨某,男,47岁,2008年2月29日15时30分许在某饭店与另外3人喝酒。16时30分至17时许,杨因故与王某发生口角;19时许,在饭店门外两人发生撕打,王某打杨某一拳,杨某鼻子出血,两人撕打倒在、翻滚,王从地上爬起来回家,而杨躺在地上已经昏迷,被他人送到镇医院,又转到县人民医院,到医院时人已死亡。主要所见及诊断1.左顶结节偏后侧局灶性帽状腱膜下出血,0.6cm×0.5cm;鼻骨粉碎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2.左右手背侧散在片灶状表皮剥脱,以手指为明显;右手拇指指甲外侧局部缺损;3.脑基底动脉起始端近左右椎动脉会合处基底动脉左侧横行不全破裂,破裂口边缘不整齐,呈撕裂状,破裂口长约占基底动脉周长的1/3;基底动脉内膜节段性不规则增厚,有处管壁明显变薄,破裂口边缘不规则撕裂状,管壁内膜增厚,均质状,局部有处外膜下及管壁灶状出血;双侧椎动脉及脑底动脉环散在点、灶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基底动脉可见散在少量点状内膜增厚;4.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脑底及小脑、脑干周围为重,血肿形成;脑水肿;5.肺淤血、水肿,局灶性肺出血;其他多器官淤血;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Ⅲ级;7.多器官小动脉硬化;8.心血中乙醇含量92mg/100ml;胃内容物:376mg/100mg。鉴定结论本例杨某系在饮酒及脑基底动脉病变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基底动脉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原发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案例4.(FA1582)案情摘要:2008年5月16日18时许,于某酒后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头面部被打一拳倒地,后枕部着地,意识不清,左外耳道流血,120救护车将于送到市中医院,诊断颅脑损伤,保守治疗。伤后第4天患者清醒,伤后第5天(5月20日)出院回家。5月26日16时30分许,邻居发现于家电灯长明,经查找于的亲属和朋友,到于家后发现其躺在床上,大小便失禁,意识尚清楚,四肢能动,但不能起床。120急救人员将患者送到某矿务局医院,收入院。5月27日2~3时许,患者烦躁不安,谵妄,以后昏睡、昏迷,于2008年5月27日15时死亡。于单身,平时经常喝酒。主要所见和诊断1.头皮下、帽状腱膜下、颞肌出血,颅骨多处线状骨折,硬脑膜下片状出血;双侧大脑额极、额底、颞极挫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桥脑弥漫出血,右侧桥臂出血,呈广泛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炎、脑水肿等改变;2.支气管肺炎、肺出血、肺水肿;3.上肢、后背散在皮肤擦伤、挫伤;4.左第8肋肋软骨陈旧性骨折;5.心血和胃内容物中检出尼可刹米;心血和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毒物。鉴定意见本例于某系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颅骨骨折、脑挫伤、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案例5.(FA1559)案情摘要2007年12月19日12时45分许,代某驾驶的辽A31422号公交大客车行驶至皇姑区北陵大街宁山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120急救人员将王某送至市某医院救治,诊断:头面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胸外伤,肋骨折,右侧血胸。2008年3月26日出院,住院98天。回家后看书头疼,心情郁闷。4月4日3时许,王某在家突然昏迷、呕吐、抽搐,被送至省人民医院,诊断左额叶脑出血、脑疝,经保守治疗无效,于4月10日17时死亡(伤后115天)。主要所见和诊断1.交通肇事致头面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胸外伤,右5~11肋、左2~5肋骨折,右侧血胸等(医院病历记载);2.左额叶上部脑挫伤、血肿形成,并破入侧脑室;继发性中脑、桥脑左侧出血;脑皮质陈旧性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炎、血管炎、脑水肿、缺血缺氧性脑病、神经退行性变;3.支气管肺炎、胸膜炎;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缺血;5.肝细胞脂肪变性、间质性肝炎;肾间质炎、灶状出血、肾小球纤维化。鉴定意见1.本例王某系因交通肇事引起脑挫伤,继发迟发性外伤性脑出血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2.交通肇事致脑外伤与死亡系因果关系。(一)确定死亡原因确定死亡原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死因(causeof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非暴力死(自然死)。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死者生前由潜在的疾病引起的死亡。(二)判断死亡方式在确定为暴力死后,则需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死亡方式(mannerof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是如何付诸实施的。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称为他杀(homicide);蓄意地由自己实施暴力手段而终止自己的生命事件称为自杀(suicide);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称意外死亡(accidentaldeath)。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后可以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若经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仍无法判明的死亡方式,则列入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undeterminedmannerofdeath)。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判断死亡方式时,需要侦察人员的配合,根据现场勘查、案情调查及所掌握的材料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三)推断死亡时间死亡时间(死后经过时间)是指人体死亡后经历的时间,即自人体死亡到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300多年前,PoulZaechia就已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estimationtimeofdeath)。一般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或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性意见,这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国内外对死亡后经过时间推断的研究甚多,但由于受到人体内外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推断死后经过时间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四)推断损伤时间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首先要确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以往损伤时间的推断主要是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宏观改变和常规组织学检查所见进行。目前国内外有许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进行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五)推断和认定致伤物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是根据损伤形态的特征,结合现场,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的过程。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并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特别是对多人用数种致伤物参与的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更为重要,实际工作中需要判明不同的凶器所致的损伤程度,涉及到法律量刑定罪问题。但在有的案件中致伤物的判断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同一种致伤物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反之,不同的致伤物也可造成形态酷似的损伤。推断致伤物既要根据案情、现场勘查和损伤形
本文标题:法医病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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