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Loading...第九章民事裁判文书复习与巩固课前测验1、民事起诉状,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时,向提起诉讼,要求启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书面请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他人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民事答辩状,是指或针对原告的或上诉人的,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和时所使用的一种书状。民事诉讼被告被上诉人起诉上诉答复辩驳课前测验3、民事上诉状,是指及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制作的书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代理人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4、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认为,而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中,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申请人须提出证据证明原调解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再审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Naiershidashuaige结构与内容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规定的程序,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性文书。概念民事裁判文书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诉讼当事人、法院服判息诉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水平司法公信力根据适用程序不同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再审民事裁判文书非诉讼程序裁判文书一审民事裁判文书执行程序裁判文书分类Naiershidashuaige分类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解决问题的不同性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指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居中调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争议事项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协议以后,予以认可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民事一、基本原理Naiershidashuaige相关法律【调解书】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原则】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Naiershidashuaige《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相关法律【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辨析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体现的意志不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二、结构与内容民事调解书首部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正文诉讼请求事实协议内容诉讼费用的负担尾部说明调解书的效力签署和盖印首部1.标题:制作机关文书名称2.案号: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案件的顺序号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法定(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4.案由:纠纷的性质正文1.诉讼请求:两种2.事实3.协议内容(主体部分):要求合法(另起一段)4.诉讼费用的负担:两种尾部1.说明调解书的效力2.签署和盖印:签名日期署名印戳公章注明案件来源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应写“案由:……”,再另起一行写明案件来源,如:“上诉人xxx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再审民事调解书应写“案由……”,再另起一行写明案件来源,如:“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xxxxxx(案由)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年x月x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审与再审的区别(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奔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唐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辽宁省**市广场东路。委托代理人周**,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区地工小区11号。负责人:柏*,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温泉办事处弘熙园小区。负责人:敬**:,该公司经理。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刚,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010年9月11日5时许,李*驾驶冀BM8118号、冀BXA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小二里村加油站时,与赵*林驾驶的头北尾南停放在路东的辽P4240、辽P42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冀BM8118号、冀BXA69挂号车系原告唐山**水泥有限公司所有,辽P42402、辽P4210挂号系被告**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支投保了交强险支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本次事故给原告唐山**水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损105525元,施救费2500元,价格鉴定费3110元,以上共计1113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于2011年2月23日前履行。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元,共计32000元,于2011年2月23日前履行。三、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300元,于本调解书下发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书记员岑*二〇〇X年十月十日
本文标题: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594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