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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基础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和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2)意义·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2.《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存在原则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3.《兴国土地法》——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限制某些过高的福利要求;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剥削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制。(2)结婚条件:须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须领取结婚证。离婚自由。(3)离婚后原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离婚前所生子女及怀孕小孩归女方抚养;年长的子女由谁抚养,尊重子女意见。(4)保护军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必须其父同意。意义: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广大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立法原则:区别对待首要和附和;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2)犯罪种类:反革命罪、一般刑事犯罪(浪费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3)刑罚制度:死刑(枪决)、监禁、拘役及强迫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8.司法制度(1)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最高法庭(2)司法机关:最高法庭、裁判部、裁判委员会、检察机关(3)否定“三权分立”,实行“政审合一”、“审检合一”。(4)审判原则: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机关无司法权;废止肉刑,重视证据,依靠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5)审判制度:四级二审终审制;审判公开;人民陪审;巡回审判;死刑复核;合议制度;辩护制度。(6)《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新民主主义狱政制度的雏形。二、抗日战争时期1.《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首次确立减租减息原则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边区内各阶级、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其一,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其二,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三,“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其四,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其五,人民享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其六,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其七,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实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3.土地立法(1)1940年以前,代表是《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重点在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确认农民分的地主土地的所有权。(2)1940年以后,重点是减租减息、保障佃权、低利借贷。《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和《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4.劳动法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雇主开除工人事先得工会同意。(2)实行8~10小时工作制。男女同工同酬。(3)保护女工、青工、童工。(4)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5)奖励技术发明。最高奖金为4千元至5千元。5.婚姻法规(1)立法原则:男女平等,保护抗日军人婚约与婚姻;(2)婚龄趋于下降(3)明确离婚应具备的条件6.刑法原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彻底保障人权;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7.主要罪名:汉奸罪(以破坏抗战为目的)、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敌后根据地特有罪名)8.刑罚主刑——死刑、无期、有期、拘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从刑——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9.司法制度(1)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边区高等法院(2)第一审——县司法处(3)二审机关——高等法院分庭(4)解释法令、审理上诉、复核: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10.审判制度:上诉期(民事:15天;刑事:10天)二级终审制人民陪审制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11.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1)定义: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由马锡五创造。这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2)特点: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3)产生:思想基础——整风运动;力量源泉——群众智慧;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4)意义:它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12.人民调解制度:民间调解、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三、解放战争时期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为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3.《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4.“五四指示”——1946.5.4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5.《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主要内容:(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地改革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6.犯罪种类:战争罪、反革命罪7.刑法原则: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8.刑罚:增加了“管制”9.司法制度:四级三审制四级:最高法院、大行政区人民法院、省人民、县人民法院尚未出现陪审制10.婚姻立法特点:制定城市婚姻政策;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确定了离婚后土地问题的处理原则;规定干部离婚原则和程序。
本文标题: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制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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