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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笔记之14种情形可导致污染入罪
一、14种情形可导致污染入罪以往多年,环境保护算不上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很多产废者发现多次环境违法都只是罚款了事,不必没有被量刑入狱,因此一直不惧于环境违法,可《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由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注意哦!以下行为14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数罪并犯从重量刑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罪名。三、在医院、学校放毒=罪加一等与以往相比,《解释》强化了对环境敏感地区和敏感人群的特殊保护,明确行为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在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地区排放有毒物质等行为,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有必要依法予以严惩。不少人应该还记得2015年发生在浙江嘉兴海盐县滨海中学,学生因学校周边有人污染环境、集体戴口罩上课抗议的事件吧,就这样一个小事件,整得学校所在地政府上下那段时间四面出击排查学校周边污染源,据说还因此关了不少污染工厂,足见除了法律之外,党委政府对这些敏感地区和敏感人群的重视和关注。对于特殊区域和人群,(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产废前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排污一定要依法!依法!再依法!还需要提醒的是,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以下三种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样面临从重处罚:1、实施污染环境等犯罪;2、具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
本文标题:法律笔记之14种情形可导致污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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