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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成本与拖延是每个法律系统都有的长期不满因素。最近的《1990年联邦民事司法改革法》向我们展示出解决这一永恒难题的无能性;它既反映出立法会减少成本和延迟的野心,又反映出其制定者缺乏对这一野心实践出来的现实考虑。我们现在只有司法改革举措的微薄结果。尽管基于该法令颁布的地方法规出台了一些创新政策,获取了微薄回报,但没有大幅度地降低诉讼成本,解决案件裁决的拖延。然而,民诉制度却因电脑芯片的发明而掀起了根本性的改变。信息的数字化为长久挑战我们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技术。事实上,技术发展出的数字化削弱了很多,或者可能是多数,民事诉讼实践的基础,这些实践基础不仅存在于美国,自民诉发端起就存在于任何地方。产生预料之外后果的法律注定导致现有问题的解决产生或暴露新的问题,因此无根据的乐观总是不合适的。但是现在可以合理地期盼彻底的改革或将带来彻底的回报。谈起二十一世纪总能使我们的政客愉悦,好像它是与二十世纪不同的地方。对于我们的法院来说,它可能的确不一样。半个世纪后,《1990年联邦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徒劳可能会被看成通过绝境的道路,这个绝境是我们朝圣者去往“合法”所在的天堂的途中所必须经历的。本文推测了当我们最终离开现在的困境而到达天堂的时候,天堂会如何出现。I.简要概括三个世纪的司法改革要正确看待数字化带来的影响这一问题,有人会说在我们联邦的历史里,大概有关于民诉的六个观点至关重要。第一,有观点认为——这一观点来自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裁判,而非像马上长枪比武或相扑这两种源于解决纠纷的运动那样依靠当事人代表的技能或运气,也不是普通法程序的文字游戏:这个来自启蒙运动的观点被马克思韦伯着重赞扬过。第二,十九世纪中期有个被视作为事实程序的改革在这个国家被DavidDudleyField和其他杰克逊拥护者推广,推广者希望可以通过快速认定事实争议点来简化民诉程序,继而降低成本和拖延性。这个改革很快被律师的规避挫败,律师们将事实程序变成不过是成本与拖延的另一个代名词与制度。尽管能通过对抗制程序获得信息,很多诉讼当事人还是会在庭审遭遇突袭,而其他当事人则面临参与庭审的困难。第三,二十世纪有将适用于英国衡平法的证据开示机制进行扩展,以求在庭审前调查和揭示证据。针对此改革的运动由charlesclark及其同事推动,他们起草了1938年颁布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他们的希望是通过在庭审前揭示证据来降低成本减缓拖延,从而鼓励基于对庭审结果的更好的预见性而产生的早期调解。这项改革同样低估了律师的诉讼花招,后者找到了多种方法来滥用证据开示制度。1980年,Powell法官出于这个考虑强烈批评了证据开示。尽管他的评论对我来说似乎过度,但对于这一制度的确存在广泛的不满,因为一些律师拒绝遵守规则,而另一些则过度利用这一程序来给对手施加无意义的费用。接下来的第四点是自1970年开始的案件程序管理观点。这个观点认为法官通过介入庭前准备可以抑制昂贵又拖拉的诉讼花招。法官的管理作用更清晰地近似于欧洲大陆的法官作用。案件管理不仅给法官也给律师带来更多的工作,因此也许能降低成本。如JudithResnik所观察的那样,似乎我们的法官比起管理案件,更多的时间是在管理律师。与事实程序和证据开示一样,这个改革有时起作用,但效果并不显著。另外两个观点有着古老的起源并不断再现,时不时被投入应用以期降低成本和拖延。一个观点是将案件程序管理私有化,要求当事人参与事先调解或不具约束力的仲裁。这种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可能会让一些案件更早结案,使整体结案率少量增加,尽管一些当事人对庭审更有准备。但是这种收益获得的代价是引入额外的程序步骤,这个步骤本身则会产生成本与案件拖延。除了增加投入进该额外步骤的律师时间所需要的额外费用以外,也需要人付钱给调解员或仲裁员。再一次地,成本在一些案件中得到了节约,但强制调解的净利益没有轻易得到显现。最后,还有另一个关于转移成本以制止诉讼浪费的观点——这个观点长久适用于别的法律系统。简言之,这个观点的理念是将市场经济规律附加于当事人之上,迫使他们预测诉讼前景时更为谨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因为如果根据诉讼结果,预期效果所产生的费用不能被正当化的话,该费用将由当事人自己担负。这个策略的问题是一些当事人比其他人更加易受该威慑效果的伤害,因此只对他们的辩护主张产生影响。不过,这个观点同样也有一些积极的作用。我最近曾指出该观点应被限制性采纳以纠正对证据开示的滥用。另一个正在流行的古老的观点并非旨在改善司法程序,而是旨在通过合同约定适用替代法庭来避免司法程序。当然,对于自由选择仲裁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的合作可能真会带来成本节约。这可能一直都是事实。但现有的倾向是通过执行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强迫仲裁,这实际上会导致成本与拖延的增加。格式仲裁条款如今被广泛运用,个体之后如果起诉起草格式条款的“重复玩家”,其诉讼的价值会因该条款而被削弱。回顾这些改革方案,人们没法被二十世纪末适用的改革方式对民诉案件的实质改善前景所鼓舞。目前为止数字化技术在法律方面主要被资源丰富的出版商和私人律师应用以加强法庭辩护的效果。对于这种应用的结果公众没什么理由可为之喝彩的。律师和法官更容易获得法律权威资料,而陪审团有时会被多媒体的展示搞得眼花缭乱。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成果促成了对事实的更准确的洞察,对法律的更忠实的执行,或对成本与拖延的减少。法官对于使用电子通信技术一直适当地保持谨慎。直到1993年才有权利录制证词在联邦法院使用。现在偶尔会利用卫星来传送直播证人证言。一些法院正在尝试法院文件的电子报送。但是,当事人依旧没有义务接受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文件。这种谨慎是必要的,因为司法系统必须包容可能不是那么资源丰富的律师并迎合律师与诉讼当事人对送达的根深蒂固的预期。另外,司法系统必定是受高龄的法官管理,这些高龄法官自然不善接受新的技术和行为模式。因此,法院不可避免地属于能包容新环境的最晚的机构。不过会有那么一天,技术的功用是如此明显,以至于自然与适当的机构惯性也不得不让步。II.对未来改革的推测在本假想实验中,我假定除了技术导致的变化外,我们的法律文化没有其他基本变化。因此,我预设我们的民诉目的将继续是权利的行使。有人现在会听到关于这一启蒙运动风格的法院功能的绝望感想。法院的职责有时会被认为不过是解决纠纷,会采取任何能有效停止争议的手段;这个观点是提倡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基础,或者是侵权集团诉讼的集体调解的基础,这种调解不会去考虑个体的控诉实质。我预设这种前启蒙运动的诉讼目的不会成为常规,我们会继续期待法庭通过将法律适用于事实上来裁判案件。我还预设律师与当事人的作用不会发生基本改变。如第一部分提到的那样,他们的作用转变得很慢。在现在的实践中,将法律变为比赛的原始冲动依然可见,而诉讼中的这一戏谑元素可能永远不会被彻底消除。但是尽管对抗制传统对其礼赞,好的政府需要继续减少律师通过妨碍民事正义来逃避法律对其客户的冲击的机会——一直减少到可行的程度。而这一目标将继续与一些如武装的骑士或相扑选手那样参与不守规制的争斗的律师的冲动相冲突。我还预设我们的法官将继续承担政治职能,我们将继续要求他们通过陪审团审判的方式与社会公众分享司法权力。我不会停止思考未来司法机构彻底的改革会带来的显而易见的政治困难。任何以图降低成本和拖延性的方案都会威胁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属于法律职业内部的人,他们对既有实务进行了智力、情感、专业方面的投入,也属于法律外部的人,他们的利益有时依靠成本和拖延来获得。为了保护法律的腐败选区必然会产生妥协。我为了专注于更长期的改革可能性而忽视这些困难。我在这里忽略的还可能有适合社会心理学家关注的问题。我毫不怀疑我接下来的描述会震慑到一些,或者是很多,读者;事实上,这样的描述也震慑到了我,而值得安慰的是我个人不会被要求参与人们期望能在天堂里看到的虚拟诉讼。但是更适应数字化传输的下一代可能会意识到这样的法律程序与他们更相宜,他们甚至可能会被刺激到,因为那时的法庭至少会包含一些我预测的变化。交代完这些预设和放弃权项后,我继续阐述。但我的描述不会按照虚拟诉讼进展的时间顺序来进行。这些诉讼步骤环环相扣,而庭审便是程序的核心。因此我会首先思考数字化可能会如何修正针对事实的庭审。之后我会思考数字化对阻止(而不仅仅是纠正)一审错误的上诉的影响,对虚拟庭审的筹备的影响,并最终思考对地域管辖权的影响。针对每一部分,数字化的应用都意味着彻底的变革。在一个以光速旅行的世界,庭审律师将更类似于好莱坞电影的制作人而不是好莱坞的影星。在这些可能的推测中有(1)法律上不再有关于简易判决与审前判决的区别,(2)最终判决不再作为上诉前提条件,(3)能够亲身到达法院所在地不再作为决定对被告拥有管辖权的因素,(4)不再有当地法院职员的办公室。可以预料的还有庭审法官裁量权的大量减少。庭审将会更短更便宜。上诉将会更快更便宜。审前策略将会减少并更便宜。地域管辖冲突将会不那么频繁。A.虚拟庭审传统庭审开始被废弃。我和妻子和现在配有装置能与相隔四个城市的孙子女们进行视频会议。这个系统还远没有完美,但再过十年左右便能达到完美。虚拟诉讼行为所需的硬件已经部分到位并很快会被完成,至少在美国是如此。软件发展得很快,似乎没有不能克服的难题,不用律师和法官大量的经济投资便可对其进行完善。这意味着因此不需要大量的花销,反正大笔花销也不可能会被支出。鉴于以数字形式保存影像很容易几乎不需成本,并且其远距离传输可以即刻到达,再没有充足的理由来需要,期望,或者甚至允许大量证据以证人在法官、陪审团和律师都在的房间里提供个人证言的形式呈现。一场庭审将普遍是一次电影展示。确实,在自发性和证人与陪审团之间的人际交流方面会有所损失,但这些损失会被金钱、时间以及通过数字通信获取证言所带来的便利上的节省成本盖过。当影像可以在几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被制作出来,需要的时候便传播出去,不费力且传向哪里都几乎不需任何费用,人们不会愿意在特定时候旅行很远等待其他人的出现和可被利用。为了保存法庭的权威性,在特殊场合可能永远需要当事人出庭并在传统的法庭内作证,或者甚至会强迫证人来这么做。当一个案件涉及的风险大到足以批准这么做所增加的成本,当两个观察证人就某一关键争议点进行一场宣誓比拼的时候,可能会适合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方便获得的态度证据也许可以被辩称为值得付出成本来获得。但是陪审员们在记录证言的档案被播放的时候总能有机会观察证人的态度。似乎至少有可能的是,当证言通过冷冰冰的屏幕接受观察的时候,被摒除的那部分态度证据是具有积极误导性的态度证据,因为那些导致我们被证人非理性吸引或对证人非理性厌恶的精神影响不会那么强烈。实际上,隔着屏幕可能比真人相见更难有效地撒谎。在未来证言会以电子形式展现的预想下,我们可以看出庭审律师变成了多媒体展示的共同制作人。证言将在庭审前被录制并被对方律师审阅,就像现在的书面证据展示一样。所有没被当事人之间合意解决掉证据争议都会在审前会议由法官予以解决。因为所有证据都在呈现给陪审团以前就被录制下来不会改变,所以每个证据争议都能在开始就被解决。这会造成所有要展现的证言和律师论点都是清晰的视频录像,不会有争论不休的律师带来的注意力分散。争论在庭审前就已经发生并被录下,但不会作为庭审录像的一部分来给陪审团观看。庭审突袭的可能将被完全消除,撰写令状的迅捷作为庭审律师的专业特色,其价值将被大幅降低,被电视播音员和戏剧导演所珍视的特点取代。审前会议也将提供机会考虑由律师上交的材料从整体来看是否值得接受陪审团的审阅。关于真实争议或事实是否被呈现出来的问题将作为法律问题被申请作出判决。此刻准许该申请将与“旧时的”指令裁决或简易判决产生同样的效果。鉴于整个庭审可以被充满自信地预演,之后不会添加或删除任何东西,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争论出现法律上的不足,没有理由在中止程序之前召集陪审团,规划庭审,进行证据的实质提交。因此,简易程序,指令裁决,和法律问题的审判都合为一体,而裁判可在审前阶段发挥最大功效。鉴于律师有机会编辑证据,长时间的庭审将被很少需要。将没有来自
本文标题:法律英语13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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