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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柳州汽车城电镀工业园(DB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二〇一二年月日2目录1.定义与解释2.工程内容3.工程造价4.特许经营权出让年限、使用范围、对象及使用条件5.对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6.工程实施责任7.基础设施的建造8.工程进度9.调试10.基础设施的运行11.基础设施的服务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13.移交所有权14.文件保密15.不可抗力16.协议的效力17.争议的解决18.附则3协议书甲方(授权方):乙方(投资方):为规范柳州市电镀行业管理,集中处理电镀企业废水,按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鹿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采取DBO(设计—建设—运营)模式,甲方将其电镀工业园整体建设项目DBO特许经营权出让给乙方。即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经过审批的规划建设施工图进行建设,按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运营,并在特许期满之日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就此DBO工程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1.定义与解释“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竣工期”指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的日期。“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移交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日”指公历日。2.工程内容2.1本工程命名为广西柳州汽车城电镀工业园DBO特许经营项目。42.2工程项目位于鹿寨县江口乡广西柳州汽车城电镀工业园,具体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适当调整。2.3本工程应在建设、运营和移交(DBO)的基础上实施。2.4本工程的建设内容:电镀工业园整体规划设计及建设:园区“五通一平”、建设平方米厂房、日处理电镀废水吨污水处理厂(视园区发展情况可分期建设)及配套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工程。3.工程造价3.1工程造价估算约万元(具体见工程竣工决算)。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1)可行性研究、设计、地勘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2)建造和安装费用;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4)管理费用;5)其他费用;6)不可预见费用;7)建造期融资贷款等资金的利息;8)工程建设费。3.3工程预算、决算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定额确定的方法和原则,在按上述方法和原则编制造价预算和决算,并符合鹿寨县相关规定(即由鹿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和鹿寨县审计局进行工程竣工决算)。54.特许经营权出让年限、使用范围、对象及使用条件4.1特许经营年限:电镀工业园DBO特许经营权年(不含首期建设期)。4.2使用范围为:园区项目规划业务范围。4.3使用条件:电镀工业园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发改委有关批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厂房、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规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道路管网建造须符合甲方的园区总体规划。4.4甲方授权乙方为本DBO工程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行使业主的权利,本授权为独家授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打入万元作为本项目担保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自甲方正式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30天内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撤销授权,担保金作违约金处理。本授权从本协议签署之日始生效,至特许期满甲方取得DBO工程所有权之日起终止。5.对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5.1电镀工业园项目厂房、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园区道路管网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5.2电镀工业园整体建设DBO项目年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5.3污水处理费用征收比照县物价部门的收费文件及收费标准收取。5.4乙方必须按照已获批准的电镀工业园初步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此投资建设;初步6设计的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取得原批准单位的批准。工程竣工后需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首期工程建设期年,二期以后视园区发展情况另定。5.5电镀工业园DBO项目特别约定5.5.1电镀工业园全部工程初步设计投资估算人民币1万元。需在签订本协议个月内开工建设,一期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年内竣工。二期视园区发展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每期建设期不能超过年,如不能按期开工,则视为违约。5.5.2特许经营期。甲方授予乙方电镀工业园DBO项目2年特许经营权(不含首期建设期)。在特许经营期内,本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除非甲方书面同意转让。乙方为项目建设经营与维护需要融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电镀工业园土地、厂房、污水处理厂等不动产质押给贷款人作为融资担保条件(担保期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5.5.3特许经营内容。乙方按照已获批准的电镀工业园工程初步设计的全部内容,建设平方米厂房、日处理吨的污水处理厂,包括排污、过滤、消毒、输水管网、供水管网和相关配套设施等;管理经营污水处理厂,使用、管理、维护及改造园区供水管网;收取污水处理费;经营期满无偿移交。5.5.4电镀工业园用地约亩,如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如不能行政划拨,乙方按万元/亩支付土地出让金,由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至名下;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占地、电力系统等零星设施占地由甲方免费提供。5.5.5现有供水管网在乙方需要使用时,按现状交付乙方无偿使用。管网的使用、管理、维护及改造由乙方承担。确保建设期7及经营期原自来水所有用户正常用水,供水标准达到国家城市供水标准。自来水新用户接入费按国家政策、标准优惠收取。5.5.6特许经营项目试运行年,经营期前年厂房出租率达不到40%,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当期建设设计能力的70%,乙方不能维持正常经营,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补差(补差方式另行协商)。5.5.7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以该项目向上级政府争取财政拨款资金等优惠政策,以该项目争取到的资金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如以甲方渠道申请的项目货款,归甲方使用。5.5.8特许经营期满时,乙方所拥有的厂房、污水处理厂及道路管网的所有产权、资产、资料全部无偿、无条件移交甲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6.工程实施责任6.1乙方应负责:6.1.1工程施工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建造和试运行;6.1.2建造工程的所有费用及保证建设资金充盈;6.1.3建造厂房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污水处理厂采用国内先进的处理工艺,先进的处理设备,自动化程度高的水厂。6.1.4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特许期满电镀工业园厂房、园区道路、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6.1.5乙方应当按照授权的相关条款规定和DB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管。86.1.6乙方不得超越授权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6.1.7乙方应当将五年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甲方备案。6.1.8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其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6.1.9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施的功能和用途。6.1.10乙方应当允许甲方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用设施。6.1.11乙方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构)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甲方应当提供协助支持。6.1.12工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场站设置和管线建设、改造等应当服从甲方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并遵守相关河渠、道路、绿化、通讯、管网等公共设施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乙方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甲方,并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必须维护其他设施的安全。6.1.13乙方应当对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在每月最后一周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6.1.14乙方应当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甲方需要时可调用其相关信息。6.1.15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乙方9应当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时间内,将进行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形成的全部资产、设施及其技术档案,在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完成接管前,应当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并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的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6.1.16如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征用项目设施或者指令乙方承担公益服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应当给予乙方比照市场价格规律的合理补偿。6.2甲方应负责:6.2.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许可、使用及其他权利等必需的要求;6.2.2为乙方获得贷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6.2.3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6.2.4如果乙方愿意,在电镀工业园扩建方面提供必要的批准和许可;6.2.5在移交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6.2.6协助乙方作必要的协调工作,尽可能地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其它相关便利。6.2.7甲方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监督电镀工业园厂房、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质量及标准;2)监督乙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3)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4)依法查处乙方的违法行为;105)对乙方的五年及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6)审查乙方的年度报告;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6.2.9甲方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6.2.10甲方应当制定该电镀工业园DBO项目特许经营临时监管应急预案,在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决定撤销该电镀工业园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时,能有效组织并及时接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项目的连续性、稳定性。7.基础设施的建造7.1根据“工程实施责任乙方应负责”条款关于基础设施建造的义务,乙方完全有权利同甲方自主和协商从事下述工作: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管理和监督工程;4)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协议;5)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6)选择承建分包商。7.2甲方有权自费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乙方应:1)保证甲方和甲方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可以进入现场,11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工作;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3)在工程竣工6个月后,向甲方提供整套完整的图纸和其他文件。7.3甲方应保证及时提供本工程建造所需要的一些条件,尤其是:1)使乙方在建造期免费使用除厂房占地外的施工现场;2)保证乙方可以使用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现行用电价格计费;7.4甲方应保证在建造期乙方可以享受当地相关税费优惠政策。8.工程进度8.1双方应共同努力,及时使工程按要求进度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乙方可以经甲方同意适当延长竣工期。8.2具体开工日为乙方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开工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可在开工日之前开始修建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准备工作。8.3工程实质性竣工是基础设施建设和调试的完成,工程实质性竣工日期作为工程竣工日,具体从一期工程竣工日计算,乙方应将工程竣工情况及时通知甲方。8.4如果工程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乙方应得到甲方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甲方不应无故推延批准。9.调试9.1双方应按国家标准协商并就基础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129.2乙方应在开始调试日前5天通知甲方。9.3甲方和其相关部门、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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