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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无法律规范就无法律关系。②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状态之一。(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及可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可能体现当事人意志,也可能同时体现二者;如果只体现其中之一话,那么必是国家意志。(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题: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D、无效的合同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指处于特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1)平权型法律关系:指在平等主体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横向)(2)隶属性法律关系:指在存在隶属关系的双方间的法律关系。(纵向)如亲权、上下级行政机关,此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3、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原生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又称派生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导致原生型法律关系受损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权利人仅享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如诉讼关系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指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含无国籍人)。(2)团体人(拟制人):指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实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3)国家(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人格)(1)公民: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法人: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消。2、行为能力: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成年正常人。(2)限制行为能力:10-18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1)主权国家享有权利能力,附属国、国家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权利能力。(2)国家组织和非国家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3)自然人及自然人的联合体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也具备国际法的权利能力。4、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能自主从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所必备的权利能力是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而行为能力则是对权利行使能力的限定无权利能力表明主体无权利,而无行为能力则表明主体享有权利而无能力去实现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目的不同。权利能力制度是为限制或赋予主体以权利,而行为能力的设置却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四、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2、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1)所属领域不同:前者属于“实然”的权利义务,后者属于“应然”的权利义务,并未现实化。(2)针对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特定的主体,后者是不特定的主体。(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后者具有普遍的效力。4、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①“越权”②“滥用权利”:滥用权利者本身是享有某项权利的主体,但超出其权利的界限而行事。(2)义务的限度具体体现在:①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如“父债子还”②时间的限制:如时效、追诉时效③利益的界限:如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五、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是某种利益的存在形式,表现为财产、非财产利益、行为等。(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财产(1)物指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①应得到法律的认可;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④须具有独立性。下列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②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人体器官可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人身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视为法律上之物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2)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财富,指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在科技文化领域内创造的产品。法律对这些精神财富加以保护称为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思考:网上存在的虚拟的财产算不算非物质财富?2、非财产利益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产与人身,但整个法律所保障、调整的利益要广泛得多,还包括各种无财富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全人类的总体利益,这就是人类的和平与进步、发展。(2)在国家层面上的利益。(3)个体的非财富利益。3、行为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发生的任何事件,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贿赂案件中的非财产利益:1、安排工作、提干、晋职提级、升学留学、迁移户口等;2、接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科技成果;3、政治性利益:如出国签证、给予顾问、名誉主席、立功嘉奖、荣誉称号或给予某种政治待遇等;4、免受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经法院裁判确认的权益);5、精神性贿赂:如性贿赂等。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含义:1、法律关系的产生指主体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化。3、法律关系的消灭指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法律依据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3、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政变、游行示威)和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两种。(2)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4、法律事实构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第八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权利、义务的概念(一)关于权利义务的学说1、利益说。权利是一种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未被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也可能是正当的,但没有被转化为权利形式,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法定权利)。权利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要么是物质生活方面的,要么是精神生活方面的。就此而言,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2、自由说。权利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自由,这种自由虽然有一定限制但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他人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3、要求说或主张说。权利是一种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义务就是被权利所主张的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4、资格说。权利是一种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就是说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5、可能说。权利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6、规范说。权利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义务则是法律为了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以及未履行而构成法律制裁的根据。(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2、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3、权利的结构:权利的结构指权利的内部构成要素。通常认为一项权利有三项权能或要素组成,缺乏其中某一项要素的权利便为不完备的权利。(1)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人行为。(2)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3)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二、权利、义务的分类(一)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的存在形态:(1)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享有的权利。(2)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袭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为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3)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也称作“客观权利”。(4)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主体的主观努力而实现的,所以也称为“主观权利”。2、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根据权利的义务主体:(1)对世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如物权,也称绝对权利义务。(2)对人权: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债权。是对应不特定的人,也称相对权利义务。4、根据权利产生的根源:(1)第一性权利:也称为原权、原生权利,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2)第二性权利:也称为救济权、派生权利,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5、根据权利利益的性质:(1)公权利:又称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行政拘留权。(2)私权利:指个人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如迁徙权。6、根据权利能否转移:(1)专属权:如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2)可转移权。如物权中的所有权。7、根据权利涉及的对象:(1)行动权:指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2)接受权:指有资格被分配到某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二)义务的分类:1、根据对义务主体的要求:(1)积极义务:指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称作为义务。(2)消极义务:是抑制一定行为的义务,也称不作为义务。2、根据义
本文标题:法理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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