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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法理学:亦称为法哲学或法的一般理论,是以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基础新学科。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1、普遍性:法理学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性。2、宏观性: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3、基础性:法理学的一项重要使命在于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1)、法理学的本体论(2)、法理学的价值论(3)、法理学的认识论(4)、法理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历史辩证的方法实际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科学方法论的核心,运用这一方法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2、系统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包括:(1)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3)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法的现象是什么如何认识法的现象第二章法与法律的关系西方思想家伦法与法律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自然法学派)该学派强调二元论,把自然法和实在法区别开来1、古希腊学派自然的命令是不可抗拒的,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2、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别。3、现代自然法学派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政策(德沃金模型)坚持权利、法律的二元论总之,按照自然法学家看法,自然法是正义、理性的体现,是永恒的先验性的东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自然法是人类法的基础,人类法由自然法派生出来,是自然法的体现。德国古典法的反思康德: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之综合。法:普遍的自由法则,即自由黑格尔:法律: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的外化,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客观定在。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自由的实现从法律自身来理解的学说(法律实证主义)奥斯丁:他严格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法理学仅仅关注实然意义的法律,而反对对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哈特:继承了实证主义的传统,但又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马克思、恩格斯论法与法律早期著作中的探索1、受到康德理性主义发血管的影响2、受到黑格尔的影响法律: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自由、正义、理性的代名词《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理论分析法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法权要求,法律看作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法律《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述法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法权要求,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法律等同于规则、秩序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法权要求(统治阶级认识到)——国家法律法权要求实际上就是法法与法律的关系法与法律的区别:从总体上讲,法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社会发展的主观方面,两者归根到底都要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区别: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与国家有直接的必然联系。3、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法对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与其联系具有客观必然性,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以统治阶级作为中介环节,与其联系是偶然的4、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角度来看,从内容上,两者的内容都来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形式上存在区别,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结构,法律是外在结构。第三章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法的现象的特征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制约表现在:(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2)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法的现象的本体:社会经济关系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表现在:一是相同的经济基础会有不同的法的现象,二是不同的经济基础上可能存在相同的法的现象。独立性原因:第一,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社会主体的能动性活动使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第二,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法的现象还受哲学、宗教、政治、文化艺术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第三,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的独立性,也影响着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第四,法的现象中作为制度或规则层面中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因而具有更显著的独立性。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法本身是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内容的,它具有客观必然性,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结构形式,法律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内容,具有偶然性,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的特征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具有概括性2、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各种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1、法律以国家名义创制2、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限3、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具有普遍性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法律通过保证合法权益来保证权力行使,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也具有利导性,它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要求人们不做法律禁止的事,积极履行义务。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的现象的本质(1)法的现象具有规律性和意志性,法的现象是规律和意志的结合法作为法权关系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是或规则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直接反映,具有必然性、规律性、客观性。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必然表现人的意志,但法律的这种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或任性(2)法的现象的共同性和阶级性法的现象是共同意志与阶级意志的结合,法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现象的共同性:指某些法和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形同或相似性。原因:1、法和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和法律的共同性2、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3、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如程序法规、法律语言、试用技术等方面的共同性4、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作为权利要求的法来源于社会经济关系,代表着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法律是判断人们的利益和行为的客观性规则,法是评判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法律在法的指引下调整利益关系。法的现象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无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来说,法律都具有利益性,法律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法的现象的功能法的现象功能的概念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法的现象的功能是由法的结构决定的发挥一定作用的能力法的现象的作用是法律是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法的现象功能的特点(一)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方向性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方向性,指的是法律总是将社会活动导向一定方向,将多样的社会行为纳入一定秩序之中。法律功能的方向性决定于法律的意志内容,是法律主观能动性的表现。(二)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稳定性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稳定性,是指当一定的法律制度一经形成,其发挥功能的方向、形式、过程等都是稳定的,不变的。法律功能的稳定性,决定于法律是一种稳定的规范,它不能被随便修改和解释。(三)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是指法律的影响是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决定了它的功能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四)局限性法律功能所具有的优势,同时也是法律的劣势,我们必须认识它的两面性。法的现象功能的类型社会整合意义上法律功能的分类(一)解决冲突的功能法律是为“定分止争”而创制出来的(二)提供便利的功能法律为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三)教育的功能任何法律都是一定社会价值观、一定民族文化的制度化,因此法律能够教育民众,促进社会的凝聚力,进而维护或促进社会价值和文化的传承或演变,维护或促进社会制度的传承或改革社会影响性质意义上法律功能的分类(一)实行阶级统治1、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敌对阶级的关系2、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三)两种功能的关系法律实行阶级统治的功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是两种相互对应相互联系的功能,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法的现象功能的状态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一)行为指引行为指引是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提供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种指引包括:授权性指引,义务性指引,禁止性指引(二)行为预测行为预测指的是法律提供了行为模式,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测社会活动中相互间的行为及法律后果,由此可以对行为作出合理选择和安排。(三)行为评价行为评价指法律为行为评价提供了标准,根据法律,人们能够准确评价一种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评价一种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评价一种行为是否公平正义(四)行为制裁行为制裁指法律针对违法行为而对违法者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剥夺一定既有权利或追加一定的义务。(五)行为教育行为教育是指法律通过规范要求与实践活动教育人们接受一定的行为方式,培养一定的行为习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保护。即法律的调整职能和法律的保护职能。(一)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法律活动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设定的关系模式之内,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调整性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积极义务)和禁止性规范。(二)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就是法律对其所要求的正常社会关系和正常社会秩序的保护和维持。法律发挥这种作用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规范,包括追加法律责任的实体性和程序规范。第五章法的现象的价值法的现象价值的概念法的现象价值的含义法的现象的价值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社会法的现象之间的特殊效用关系,是需要与满足的关系。特征:1.法的现象的价值是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与社会法的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的一种特殊属性。2.法的现象的价值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法的现象的根本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制度性运作和法律调整功能的发挥解决现实生活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深刻矛盾,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整合3.对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关系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方案决定了法哲学价值论的基本价值取向。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概念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在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主观反映,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价值的主观价值判断。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对象、标准。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一)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是人,还包括一定的民族、阶级、社会组织(二)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对象一定社会的法和法律的全部现实及其秩序状况,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对象包括: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模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社会法律制度的精神理念、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机理、法律机制对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进步的有效性程度,而其中的关键是法律的秩序状况。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一)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满足其经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需要进行价值评价时所
本文标题:法理学笔记第一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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