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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政策序号项目内容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1)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3)积极发展环保产业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1)以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2)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3)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4)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5)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6)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7)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1)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逐级分级;(2)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暂停审批,停建停产补办手续,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价)(4)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5)强化先期治理制度;(6)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7)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9)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4)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1)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熟悉)(2)严格化学品安全管理;(熟悉)(3)确保核与辐射安全;(4)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熟悉)(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6)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7)加大生态保护力度。6《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1)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2)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3)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4)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5)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7《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2)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推动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3)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力度;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8《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1)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题”生态破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2)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废气控制;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3)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4)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9《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1)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监理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3)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4)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5)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10《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2)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3)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4)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11《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节能减排管理”(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加强工业节能减排;(4)推动建筑节能;(5)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6)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7)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12《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1)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低温能利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二、涉及到的原则序号项目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a客观、公开、公正;b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c考虑环境影响时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d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循原则a依法评价;b早期介入;c完整性;d广泛参与。(依法介入,完整参与)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划环评原则a科学、客观、公开、公正;b早期介入;c整体性;d公众参与;e一致性;f可操作性。——一公克(科)整齐(期)操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a协调发展,互惠共赢;b强化法治,综合治理;c不欠新账,多还旧账;d依靠科技,创新机制;e分类指导,突出重点。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基本原则a统筹规划,分步实施;b高度重视,精心组织;c保护优先,限制开发;d避免重复,互为补充。6《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基本原则a预防为主,保护优先;b分区推进,分类指导;c强化监管,适度开发;d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减量化、最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2、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确立的废弃物治理原则。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预防、最小、减量、修复补救、重建2.6.3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在拟定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2.6.3.1预防措施。用以消除拟议规划的环境缺陷。2.6.3.2最小化措施。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2.6.3.3减量化措施。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2.6.3.4修复补救措施。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2.6.3.5重建措施。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三、相关处罚的规定(1)(违反三同时投入试运营试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止可处5万以下罚款)(2)(未申请验收,限期改正,逾期不办,责令停止,可处5万以下罚款)(3)(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责令停止,可处10万以下罚款)(1)未依法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的罚款。(3)海洋工程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20万罚款。环评机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是所收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75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法律法规中的罚款总结类别处罚原因法律文件处罚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或者失职造成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未准先建《环评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评价机构管理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主持该文件的工程师注销登记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未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试生产超3个月,未申请竣工验收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排污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同意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行政处分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收排污费,可以根据后果除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备注:以上内容除海洋环境保护法外均来自法律法规教材1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环保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的规定:(对机构):降低其评价资质登记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收受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2、取消单位资质和注销个人登记(对机构)取消评价单位资质:(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3)超越评价资质登记、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4)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对个人)注销工程师登记:(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的;(5)以他们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业务的;(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后果的;(9)受刑事处罚的。[(7)、(8)、(9)]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对机构)注消评价单位资质:(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2)法人资格终止的。时间限制:(1)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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