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专栏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试行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银发银发银发银发[2007]254[2007]254[2007]254[2007]254号号号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专栏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信息收集信息收集信息收集信息收集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专栏3(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分析评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一)电话询问;(二)书面询问;(三)走访金融机构;(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专栏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非现场监管措施非现场监管措施非现场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专栏5(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信息归档信息归档信息归档信息归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第二第二第二第二十九条十九条十九条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61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