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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二○○五年第24号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2005年5月1日实施)前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引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则和方法。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2依据2.1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3基本原则3.1本标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4过错行为分类4.1本标准将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B类行为)二类。4.2A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4.3过错行为分类见附录。5责任分类及组合5.1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5.2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6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6.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6.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6.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6.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6.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6.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6.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6.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6.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6.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6.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6.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6.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7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7.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7.1.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7.1.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7.1.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7.1.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7.1.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7.1.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7.1.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7.1.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7.1.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7.1.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7.1.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7.1.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8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8.1.1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8.1.2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8.1.3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9确定责任三--确定加重责任9.1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9.2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10确定责任四--确定无责任10.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10.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11确定责任五--确定教练员责任11.1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12确定责任六--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13确定责任七--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责任确定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14不确定责任14.1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15道路外交通事故15.1道路外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标准。附录附录: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1.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2.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3.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4.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5.205211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6.205212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7.205213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8.2052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9.20691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10.304310通过环形路口,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11.30432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12.30541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13.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14.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15.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16.103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17.1036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18.106710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19.1067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20.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21.303610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该车道行驶的。22.3055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23.1047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24.104720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25.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26.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27.20721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28.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29.303511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30.304410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31.30441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未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32.305513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33.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34.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35.207010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36.30351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37.304913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39.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
本文标题:北京交通事故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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