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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成银办发〔2008〕3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第三条政务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四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一)安排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分行办公室、监察室、法律事务处、国际收支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行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分行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和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分行法律事务处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审核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九条领导小组督促有关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进驻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事窗口有关业务登记及咨询等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操作,注意仪容仪貌,切实维护人民银行良好形象和声誉。第三章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第十条政务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及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成银办发〔2008〕52号文印发)执行。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处室在规范性文件发文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相关法律规定和分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政务公开”属性,判断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公开,并在发文稿纸页面“政务公开”要素一栏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选择为“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室核稿前须先送法律事务处审核。可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对外公开。第十二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对其公开。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成银办发〔2008〕52号文印发)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公开评议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有关检查内容和责任追究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成银办发〔2008〕149号文印发)执行。—3—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其有关内设机构开展政务公开评议工作。有关评议的内容、形式和工作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成银办发〔2008〕149号文印发)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成银发〔2006〕208号文印发)废止。—4—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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