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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1-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处理过程中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第三条对本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第二章纪律处分与运用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3.有违纪行为不向学校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4.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5.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6.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7.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1.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3.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文件汇编-2-4.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5.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第三章处分决定和程序第七条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相关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第八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第九条对学生的处分,由学院或其他相关部门举证并由相关部门认定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复核,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一条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权利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公告10日后,即视为送交。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进行申诉的权利及期限。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者邮寄送达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公告送交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对于不能直接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第十五条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学生的住所。文件汇编-3-第十六条被处分学生在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被处分学生在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第十七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可以在校内布告栏内进行公告。第四章申诉和处理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有效。第二十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章处分细则第二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处理如下:1.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被处以罚款,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分别处理如下:1.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文件汇编-4-5.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8.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0.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侵犯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1.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1)作案价值在5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50元~2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价值在2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分别处理如下:1.对于肇事者和打架斗殴者的处分:(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凡参与打架斗殴并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动手打人或打架,致使他人受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对于策划者的处分: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或聚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对于参与者的处分: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文件汇编-5-5.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1.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博客等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1.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3.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8.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10.冒用、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文件汇编-6-1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2.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4.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等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5.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条未经请假离校或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者,分别处理如下:1.一周(含一周)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2.一至两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两周以上,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二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分别处理如下:1.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违纪及作弊情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认定。第三十三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移送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校规做相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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