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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法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情况先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帮助《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7类犯罪洗钱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洗钱行为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帮助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的洗钱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二)洗钱罪的“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洗钱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洗钱罪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该规定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对明知的认定。(三)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前者为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司法监督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前者只限于对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比如四川省成都市“杨某某洗钱案”,杨某等人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为银行拉存款,然后伪造印鉴和转账凭证将存款全部转走,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被人民法院以嫖妓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原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因将本案杨某等人诈骗银行的6500万元黑钱洗“白”而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对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与隐瞒。在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方面,前者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而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甘肃省酒泉市“吕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吕某等人采用撬锁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轻型载货汽车、皮卡车等车辆,被告人马某等人明知他人所售车辆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洗钱罪的行为是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而后者并没有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种罪行的,应从一重罪论处。(二)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这两罪侵害的客体,前者为前者为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前者前者对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而后者只限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得的财物即毒脏,窝藏、转移、隐瞒行为。洗钱罪的行为是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并没有“合法化”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种罪行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四、处罚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题:洗钱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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