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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号】黔保监发[2008]25号【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颁布时间】20080319【实施时间】20080319【时效性】有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25号)各保险分公司:为鼓励、支持和规范保险公司向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规范保险公司向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以下营销服务部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乡(镇)及以下地区设立,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保险服务的营销服务部,不包括保险公司在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设立的营销服务部。第三条保险公司设立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坚持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发展的原则,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管控水平。一家保险分公司在同一乡(镇)及以下地区政府或村民自治组织所在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第四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以下保险服务:(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费收据(发票)等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五)经保险公司核保,打印保单;(六)经保险公司授权,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第二章设立管理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五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由省分公司统一向贵州保监局提出,申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适应的服务和管控能力,原则上应在拟设营销服务部所在县(市、区、特区)设立支公司或以上分支机构;(二)省分公司应统一建立涵盖业务、财务、单证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管控资金、单证等重要部位、环节。同时应针对客户保险合同纠纷、群体性投诉等事件制定处置预案;(三)拟设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从事保险工作原则上应3年以上,品行端正,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四)拟设营销服务部具有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能满足上级公司授权开展的保险服务需要;(五)拟设营销服务部应有1名以上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内勤人员,外勤队伍原则上应满足100%持证上岗及挂牌展业要求;(六)有合法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办公场所应为砖混结构,并配备防盗门、保险柜、铁皮柜、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办公场所面积应能满足对营销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对外服务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同时应视营业范围情况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区域,以满足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等需要。第六条省分公司申请设立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总公司批准或授权文件;(二)设立申请文件;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三)营销服务部申报表;(四)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学历等证明,上级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六)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七)省分公司对农村营销服务部管控的相关制度、流程及中心支(支)公司相应实施细则;(八)营销服务部办公及安全、消防设备清单;(九)拟任内勤岗位人员及营销员名单;(十)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地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分析;(二)营销服务部三年发展规划;(三)营销服务部岗位设置及职责描述;(四)营销服务部营销员教育培训的安排;(五)营销服务部设立费用及营业费用的安排;(六)所属上一级公司上一年受内、外部处罚情况。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八条省分公司制定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内部管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营销服务部保费归集、划转,及赔款、给付、退保资金划转、支付的流程安排和管控制度。制度应对营销员截留或挪用保费、退保、理赔款资金等具体环节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追究措施;(二)重要保险单证登记、发放、回收和缴销制度,印鉴审批、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三)接待客户咨询投诉、报案、理赔以及开展回访等保全服务的流程安排和制度;(四)营销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度应对教育、培训、宣传资料合规性的审核把关,以及对营销员欺诈误导等问题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追究措施。第九条办公场所是租赁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对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具有处分权的证明。办公场所是转租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栏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签章。第十条选址及命名。(一)营销服务部设立、搬迁的营业场所应选择在方便客户办理业务、咨询投诉且交通便利的地点;(二)营销服务部设立、搬迁前后的命名应与所在县、乡(镇)、村、街道相一致。第十一条经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当持批复文件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在室外悬挂标注本机构规范名称的显著标牌。室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张贴承保、退保、收费、付费及接报案等服务办理流程,索赔资料目录、服务热线电话等服务提示。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职场设施建设及日后维护应符合金融行业美观、大方的形象需要。第三章变更、撤销及许可证管理第十三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丢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由省分公司书面向贵州保监局报告,提供登报声明后方可重新申领。第十四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省分公司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变更原因,提供新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学历等证明及上级公司就其品行出具的鉴定材料。第十五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发生名称、营业范围、经营场所等涉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由省分公司持有关文件和需变更登记事项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及时到贵州保监局更换许可证。该营销服务部应在换证后,于经营场所(原经营场所)室外张贴醒目公告,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一)名称、营业范围变更。省分公司应自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名称或营业范围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贵州保监局更换《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所持报告文件应列明变更前后的名称、营业范围及变更原因。(二)经营场所变更。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经营场所应保持固定。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贵州保监局批准,申请文件应列明变更前后的经营场所、变更原因。省分公司应自贵州保监局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更换《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在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筹建和申请开业。拟设机构经许可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在1个月内申请撤销原营销服务部。第十七条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因违法违规经营被保险、工商等监管部门依法吊销《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因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致使批准设立文件失效的,省分公司应自处罚决定作出或批准设立文件失效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保监局申请办理撤销手续。第十八条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撤销、合并以及将经营场所变更到原注册地以外的乡(镇)所在地或村所在地。因业务经营需要,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后确需合并的,省分公司应事先报经贵州保监局批准,同时申请撤销被合并的营销服务部。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由省分公司事先报经贵州保监局批准。申请撤销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撤销的请示文件;(二)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三)机构撤销后续服务处理方案以及债权债务等善后处理情况。机构撤销后续服务处理方案内容应包括:存续业务情况及其后续客户服务、内外勤人员安排,各类印鉴、单证、档案处置,其中存续业务后续服务应充分考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四)总公司意见书或授权文件。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应自获得贵州保监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选择当地县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同时应在原经营场所室外张贴醒目公告,并向该营销服务部所有存续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100%回访及书面告知,公告、回访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1、撤销事实;2、存续业务后续服务机构的全称、地址、联系人、咨询投诉电话等;3、保全、理赔服务及保险金领取等具体事项的办理方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省分公司应自获得贵州保监局批准之日起15日内上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供公告复印件及已进行回访、书面告知的证明材料。公司应在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后,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拟设立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设立计划。第二十三条省分公司应加大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指导、检查力度,统一制定职场建设、业务发展、服务质量等达标要求和资金、单证管理等内控制度;市(州、地)级中心支公司应督促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认真执行,加大业务、财务、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力度,提高人员教育培训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变更其营业场所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贵州保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分别给予保险机构、责任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上级公司及有关人员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在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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