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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第二条组织或参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三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第四条采购食品时,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食品进货凭证并查验凭证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定期将凭证装订成册并保管两年以上。第五条开展食品质量自检。检查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退市记录。不销售感官性状异常、包装破损污染、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储存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该具有相适应的设备,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做到标签或合格证明齐全完整;销售散装食品,做到在盛装容器、器皿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规定内容。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停止销售、下柜并封存相关食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第八条食品批发者应当主动向生产企业或上一级食品批发者索取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主动向零售商提供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主动开具食品经营进销货记录“一单通”票据凭证并如实填写内容,建立食品销货记录;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并做好处理登记,协助零售商完善和落实食品退市制度。第九条公开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对所售食品质量及安全负责,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二0一五年月日
本文标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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