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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豫环文〔2010〕12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2—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申报范围省辖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二、申报条件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见附件1)各项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预验收。省辖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2、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工作总结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生态乡镇环境规划文本与批复文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创建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见附件2)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3、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3—况、指标达标情况、省辖市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4、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5月30日。四、审核与核查验收1、审核。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2、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提出拟命名名单,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乡镇,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核查。省辖市环保局在公示结束后,向省环保厅报送公示结果(包括公示情况、复查情况)。3、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五、监督管理1、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省辖市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省辖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4—2、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省辖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辖市环保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3、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乡镇,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六、其他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二项“基础扎实”,自2011年起开始执行。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2、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5—附件一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二)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五)经济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市级行政区上一年的平均水平。(六)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6—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二、建设指标类别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要求环境质量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空气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60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50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905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100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95**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70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280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3、0测土施肥普及率(%)≥50生态保护与建设11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50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8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9014森林覆盖率(%)山区≥70*丘陵区≥40*平原区≥10*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30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街道。—7—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2、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指标解释:按照原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8—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1年以上;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省辖市环保局命名或公告。考核要求:查看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3、政策落实。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O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矿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9—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又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4、环境整洁。城镇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镇郊及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住宅电话、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10—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5、经济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市级行政区上一年的平均水平。指标解释:“农民人均纯收入”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考核要求:查看申报材料,其中,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所在市级行政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市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11—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二)考核指标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以自来水厂或自备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
本文标题:省级生态乡镇标准及管理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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