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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txt16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未来;生活,就是用心灵之剪,在人生之路上裁出叶绿的枝头;生活,就是面对困惑或黑暗时,灵魂深处燃起豆大却明亮且微笑的灯展。17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浅析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作者:闫子路周兴佳发布时间:2010-10-0414:40:07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同一动产,可否既质又押而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及立法上的态度亦有分歧。从理论观点看,有允许竞合的肯定说、不允许竞合的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一规定显然是我国立法对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竞合的认可。对于两者竞合的效力关系,有三种观点:一是质权优先说,认为罗马法上有所谓“同等情况下占有人优先”的原则,根据此原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二是抵押权优先说,认为抵押权经过公共机关登记,具有公示性,应当优先于质权。三是设置在先者优先说,认为在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与质权何者优先,应根据设置的先后定之。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应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先押后质的情形。如果抵押权已为登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基于担保物权的共通属性,应适用设定在先原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若后设质权人为善意,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即质权人)的权利有对抗他人的效力,且依我国立法上自愿登记的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原则的精神,该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故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后设质权人为恶意,则后设质权应为无效,抵押权有对抗效力,抵押权优先。二是先质后押的情形。此情形下先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但在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转而为善意之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后成立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人的质权。三是同时押、质的情形。这种情形,显属罕见,但并非不可能发生。此情形下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关系应如何处理,大概可能有多种观点和方案,但依物权法理,应当认为两权同时设立,效力同等,故顺序相同,应按照所担保的债权的比例受偿。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设立优先说,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其二是留置权优先说,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其三是善意留置权人优先说,认为如留置权人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及《物权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均采纳第二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即法定权益优先。第二,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而抵押权人不占有标的物,法律应保护合法占有权人的权益,即合法占有优先。第三,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留置权实现后一般不影响抵押权实现。三、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关于质权与留置权在立法上可否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此予以肯定。关于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效力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主张适用占有优先原则,即先质后留的,以留置权的行使为先;先留后质的以质权行使为先。其二,主张留置权的效力原则上优先于质权,但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已经设定质权,则留置权不得对抗质权。其三,主张视先留后质和先质后留等具体情形分别考虑。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质物上又成立留置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此种情况下,一般规则仍是留置权优先,但由于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重合,故不妨由权利人选择先实现哪一个权利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实现。二是质物上又成立他人的留置权。例如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代为保管而自己为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得对其保管的质物依法取得留置权。此种情况下,留置权自然应优先于质权。留置物上又设定质权,因设定人的不同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下的处理规则,与先质后留中的第一种情况相同。二是留置权人擅自以留置物向善意之他人出质。此种情况下,善意之他人获得的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本文标题:浅析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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