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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张三[论文摘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由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影响的刑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本文通过对盗窃罪既遂标准认定的分析,希望得出有益的结论,对实践中认定盗窃罪既遂问题有些许帮助,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刑法的功能。[关键词]盗窃罪既遂标准法律规定ThestandardofaccomplishmentofthecrimeoftheftZHANGSanAbstract:Theftcrimeisreferstotheillegalpossessionforthepurpose,theftofpublicorprivateproperty,theamountlarger,ormultipletheft,burglary,carryingweaponstheftandcricketingbehavior.Becauseofthelackofunifiedstandardsoftheftaccomplished.Inpracticebydifferentstandards,maycometodifferentconclusions,resultinginsomeconfusion,effectsofcriminallaw'sauthority,seriousness.Inthispaper,byanalysisofidentificationofthestandardsoftheftaccomplished,hopestodrawusefulconclusions,theaffirmationoftheproblemoftheftaccomplishedinpracticehelpsomewhat,soastomaximizetheplayofcriminallawfunction.Keywords:larceny;Thestandardofaccomplishment;Legalprovisions引言盗窃罪可以说是刑事犯罪中的多发犯罪,在整个刑法分则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盗窃行为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和损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对盗窃罪的相关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盗窃罪犯罪形态关系着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目前,在理论界盗窃罪既遂标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相同案件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判断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导致司法不公。因此,为了力求司法统一,对盗窃罪进行准确量刑,本文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盗窃既遂标准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将“失控说”作为判断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合理性。一、盗窃罪概述(一)盗窃罪的含义及构成条件自古以来盗窃罪就是国家法律设定中的一个关键项目,因为盗窃的行为并没有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而减少。盗窃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社会文明认知的角度上来看都是非法夺取或占据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也即未经他人同意或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盗窃罪在我们国家是案发率最高的一种犯罪行为,而且该行为对社会安全和稳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都有着非常严重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由于盗窃行为发生的范围过于广泛,盗窃罪的构成要素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界定,但是基本的构成条件是明确的,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就是,偷盗人在物主不知道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盗窃。(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可能认为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盗窃罪,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诈骗罪,不同的法律判定决定了这个人受到的法律惩罚也是不同的。我们国家刑法明确规定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盗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秘密地、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获取公、私财务,另一方面就是窃取,而不是正当的拿走,这里的窃取也包括用暴力手段从当事人手中抢夺,或者是经过威胁、迫害当事人发生的盗窃等,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盗窃,但是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对盗窃罪的设置并不够明确,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一些行为认定模糊,法律惩罚不知该如何确定,这方面我们国家应该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学习国外一些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盗窃法律认定。(三)犯罪既遂的内涵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解主要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法益侵害说”等几种主张。“法益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更契合刑法追求的形式正义,能更好地将犯罪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本文拟引用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站在刑事立法者和被害人的角度去保护刑法所希望保护的法益,并将犯罪既遂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内容:一、从立法者(国家)和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实质损害或危险结果。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得上犯罪的既遂,各国都没有一个统一具体规定,我国也是这样的对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得上犯罪既遂没有一个规定和定义来具体说明,所以这样就会使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确定什么样的行为算是犯罪既遂,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靠法理来分析得出结论。但是这样没有一个具体规定多少会使在认定犯罪既遂问题上出现一些问题。但是我国法律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得逞,那么就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得逞了,那么就是犯罪的既遂。我国法律有这样的相关规定,但是问题却出现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犯罪行为得逞,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对得逞还是没得逞都理解有偏差,那么对犯罪既遂标准肯定也会存在理解偏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犯罪目的实现说该说是这么认为的,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真正的构成犯罪的既遂,应当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真正的达到了,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观目的确实达到了,也就是得逞了,那么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主观目的,也就是没有得逞,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犯罪的未遂。‘举例说明一下,王某打算去张某家盗窃古董,如果王某想盗窃张某家古董这个想法达到了,那也就是说王某的主观目的达到了,就是说得逞了,那么就应该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王某去张某家盗窃,但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达到主观目的,那么此时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也就是说王某犯罪行为没有得逞。部分学者赞同犯罪目的实现说的根据是:我们平时生活当中无论干什么首先脑海里都要有一个目的,就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是为了干什么,只有我们在做事之前有个目的我们才能知道这件事情什么时候能做完如果目的都没有,那么来断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完成那也就没有理论根据了。(二)犯罪结果发生说该说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的未遂应当看犯罪结果有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了,那么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未遂。举个例子说明一下犯罪结果发生说,赵某想去抢夺,如果赵某在大街上抢了李某的包,这就说明犯罪结果发生了,赵某应当认定为抢夺罪的既遂,如果赵某去大街抢包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抢到,那么此时就应当认定赵某构成抢夺罪的未遂。部分支持该说的学者理由是:第一,以是否发生犯罪结果来作为认定犯罪既遂与否是合理的,这样方便了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很容易就能判断出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了,非常的实用,司法人员也很容易接受,第二,不管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来看还是从立法者角度来观察,犯罪结果发生说都是很合理的,适用性比较强,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当中也都能够接受这样的一个观点,第三,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认定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这样也是最直观的,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办事效率。(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该说认为,看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应当看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没有齐备,也就是说看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不是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个罪的全部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全部条件,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的的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某个罪的全部条件,那么行为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未遂。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张某想要非法拘禁李某,并且也对李某实施了拘禁等强制措施,此时张某就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张某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赞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学者理由是:以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作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这样能够更好的处理好各类犯罪定性问题,司法人员处理问题也能有一个法律规定来规范,不会主观臆断。(四)笔者观点笔者认为,在支持犯罪结果发生说的学者当中对犯罪结果的理解都不一致的话,就不能以犯罪结果发生说来作为认定行为人是构成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的未遂,因为同一类犯罪中行为人是构成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的未遂标准应当只有一个。如果像前面所述对犯罪结果理解不一致,那么标准就不能是唯一的。所以以犯罪结果发生说来作为认定行为人是构成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的未遂是不妥当的。笔者比较赞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符合法条本身的规范目的,即对于犯罪既遂的判断必须以保护法益和犯罪客体作为思考的出发点;第二,是客观的判断,即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第三,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判断的内容是包含主观和客观内容的。因此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比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更优的标准。三、盗窃罪相关既遂标准的法理分析(一)盗窃虚拟财产既遂标准的认定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并非真实的财产,虚拟财产包括各类网络游戏中的账号、经验值、通过游戏获得的积分、游戏装备、游戏币、qq币等。这些虚拟财产之所以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是因为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是通过花费相应的精力、金钱和时间来获得的。这里面有所有者的付出,它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这些虚拟财产是可以通过相应的媒介、平台进行交易的,具有可流转性,这些虚拟财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易,说明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值得刑法保护。在现实中,盗窃虚拟财产案时有发生。犯罪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黑客手段,侵入被害人的系统,对游戏玩家即虚拟财产的所有者的账号密码进行解密,然后将原有的账号密码进行更改,并将账号密码进行出售牟利,或通过其他手段,盗窃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游戏币供自己使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利用外挂程序盗走玩家游戏账号及先关信息;二是利用远程操控的形式侵入本地有关联计算机,窃取相关的信息;三是行为人探知操作系统的漏洞,来对本地电脑植入木马程序或远程操控程序,再通过第一和第二种方法完成相关信息的窃取。虚拟的财产一般被所有人存储在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进行管理,所有人拥有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对于自己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可以进行买卖交易,排除他人干涉。要想盗窃取得这些虚拟的财产,行为人要侵入被害人的账户中进行窃取。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进入被害人的账户盗窃游戏币,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的财产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行为人未修改账户密码的情形与行为人修改账户密码的情形。(二)新型盗窃犯罪法益的重新确定传统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下的一个罪名,其所保护的法益是单一法益即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刑法立法目的来看,刑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犯罪则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如果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后并未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刑事违法,这种未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就不能被评价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依据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盗窃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三次以上的次数犯;另一种是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数额犯。数额犯
本文标题:浅析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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