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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讲座一、第一讲我国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立法(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现已发现171种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8种,矿产地近18000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7000余处。是世界上矿种比较齐全、潜在价值较高的少数国家之一,其中煤、铁、钨、锡、硫等30种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世界前五位。为了使大家深入理解《矿产资源法》,就必须了解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1、总量丰富,人均占有量少。2、矿种比较齐全,但某些重要资源短缺。3、中小型矿床多,大型超大型矿床少。在我国已探明了储量的矿床中,95%是中小型矿床。24、贫矿多,难选矿多,富矿少。在探明的148种矿产储量中,有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难选矿多,富矿、易选矿相对较少。如铁、铜、磷矿已探险明储量大部分为贫矿。贫矿多,难选矿多,富矿少,这给选矿、冶炼加工等方面在技术上和经济效益上都带来了一定困难,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矿产资源在近期难以开发利用。5、共生、伴生矿(组分)多,单一矿床少。我国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中,单一矿床极少,共生、伴生矿床多。在我国有色金属矿床中,具有两种以上有用成分的矿床占82%。这就决定了矿产资源必须实行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的方针。6、矿产资源分布广,但已探明的矿产储量则相对集中。我国的一些大宗的重要矿产集中在边远地区。如我办煤炭除上海外,其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煤炭资源。但储量则相对集中在北方的新疆、内蒙、山西、陕西、河南、山东、辽宁、,南方的去南、贵州,而华东和中南工业发达地区则较少。磷矿绝大部分集中在西南,其他地区很少,等等。这样,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就更需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上述特点说明了我国矿产资源既有优势也有劣3势。既有地大物博的一面,又有资源相对不足、开发利用难度大的一面。总的来说,矿产资源的形势十分严峻。(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矿产资源是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人类95%以上的能源来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矿产资源总的特点是:总量大,但人均拥有量低;种类齐全但结构不合理;分布相对集中,但与经济区域不匹配;在部分用量大的支柱性矿产中贫矿和难选矿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利用成本高。截至2004年,我国已发现矿产173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155种,是全球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我国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约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3位。但是,我国主要矿产储量占世界的比例并不高,如铁矿石不足9%,锰矿石约18%,人均占有量也很低,如石油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的11%,天然气不足5%,化石资源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为世界第53位。在资源分布上,具有明显的不均匀性和区带性:74%的煤集中于晋、陕、蒙、新4省区,而经济发达,用煤量大4的东南地区则很紧缺,形成北煤南调、西煤东运的局面。70%的磷矿集中于云、贵、川、鄂4省,北方大量用磷则需南磷北调。从矿产资源的可利用性来看,我国铁矿平均品位为33.5%,富矿少,贫矿多,选矿难度大。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我国是一个资源生产大国,也是一个资源消费大国。但是,我国大部分资源的人均消费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就更低。因为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尽管人均消费不高,总消费量却依然可观。下面以铁资源的消费情况为例进行分析。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可供经济开发利用的储量不足。我国铁矿采选业发展迅速,目前已形成具有年产铁矿石近2.7亿吨能力的生产体系。2004年铁矿石产量3.1亿吨,钢产量2.97亿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业、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钢铁消费量逐年增加,2004年铁矿石消费量为5.19亿吨,并保持持续增长势头。可见,我国铁矿石尚不能满足钢铁工业需求,每年需要大量进口。预计2020年我国钢产量为2.5亿吨,其中废钢产钢量为0.63亿吨,据此预测2020年我国铁矿石(品位35%)需求量为5.34亿吨。2020年需要进口铁矿石5(品位65%)1.58亿吨,钢缺口预计为3000万吨。可见,未来我国矿产资源需求增长存在必然性。前人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程度与矿产品消费之间存在较强的规律性。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已经进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速增长时期,而且这一时期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GDP以年均约10%的速度高速增长。经济的高速增长必然带来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消耗速度呈现加速的趋势。我国现阶段人均GDP约1000美元,大致相当于欧美发达国家30年代、日本60年代中期及我国台湾70年代中期,要在今后30~5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矿产资源的消费强度仍会像90年代后期那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后发优势”必然带来矿产资源“集中高强度”的消耗。我国在珍惜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严峻。现阶段我国能源利用率只有30%,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率平均不超过50%,能源消耗系数比发达国家高4~8倍。矿产资源浪费又给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带来危机。资源浪费的结局必将导致资源的大量进口和矿山资源6的尽快枯竭。未来十年间,将是我国一大批大中型矿山集中闭坑和矿山接替紧张时期。这种情况更加剧了矿产资源供给的紧张程度。矿产资源价格受国际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我国作为一个矿产资源消费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价格有较大程度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市场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果没有充分的实力和准备,将直接导致我国经济损失和矿产资源的供给安全。当前,资源开发“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2000多家。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石油跨国经营是比较成功的。但非油气矿产资源“走出去”则不很成功。除少数企业外,我国矿业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投资能力弱,国外经营能力更弱,抗风险能力尤其弱,对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不够通晓,“走出去”的人才匮乏,资源开发领域一系列独特的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特别是西方勘查商业文化不通晓,缺乏外语好,既懂专业、又了解矿业跨国经营的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复杂的国7际形势。根据目前这种情况,作者认为我国矿业跨国经营应该在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进行国际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为矿业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宏观规划指导。第二,营造国内环境,创造海外投资条件,鼓励矿业企业跨国经营。第三,着力加强实力建设。矿业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至关重要。(三)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我国近代第一部具有矿法典意义的《大清矿务章程》。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矿业法》;早在1951年我国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8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二、第二讲《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矿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8《1994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二)依法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矿山主体地的原则。《矿法》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三)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四)矿产资源法有偿开采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9和资源补偿费。(五)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理用的原则。《矿法》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三、第三讲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是指在调整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它包括以下几方面:1、《宪法》中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葳、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历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的上述规定,是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2、《民法通则》中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10《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把采矿权纳入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3、《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六届人大第十五次常务委员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是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制定专门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基本依据。4、由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的行政法规1994年《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细则》、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6、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级有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1999)205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等。到目前为止,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休系日趋完备,目前又根据形势须要加紧进行《矿法》的修订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四、第四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发证制度(一)勘查登记法律制度(勘查登记的主管)1、《矿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2、《矿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12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1994矿产资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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