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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乾元”信托受益权转让型理财产品2011年第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2011年1月附件1:2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类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1.信用风险:本产品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原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若信托计划的信托贷款人到期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则会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2.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购买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即理财产品承担。3.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不能及时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等风险。4.提前终止风险:在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5.流动性风险:本产品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6.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7.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不予以调整。因此,可能出现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8.管理风险:包括产品管理人、受托人在内的各相关运作机构,将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9.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到本产品的浮动收3益部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0.产品不成立风险:如产品募集期届满,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4重要须知: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有无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均可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仅以基础资产实际处置情况为限向客户支付本金及收益(如有),客户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产品说明书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客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特别是“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5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2011年第1期“乾元”信托受益权转让型理财产品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乾元”信托受益权转让型理财产品产品编号FJ052011001227D01产品类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适合客户类别有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高净值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均可购买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发售规模10000万元投资期限227天产品募集期2011年1月13日-2011年1月20日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管理人可调整募集期及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本金及收益兑付日等其他相关日期投资起始日2011年1月21日(以成立公告为准)投资到期日2011年9月5日(以成立公告为准)本金及收益兑付日产品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计息规则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计算利息。预期最高年收益率4%投资起始金额个人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法人与机构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投资金额递增单位个人投资者:人民币1千元的整数倍,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附属条款不具备质押等担保功能税款产品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其他本产品在福建省分行辖内各网点销售二、投资管理1.参与主体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实现收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建省内的分支机构。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2.基础资产构成及运作方式基础资产为《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中诚信托字FT第371号)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产品管理人将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中诚信托字FT第371号)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原资金信托委托人(受益权转让方):泉州华尔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资金信托受托人及信托贷款贷款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04年2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6本金增加到1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公司按照新的信托法规要求,构建经营体系,规范业务运作,形成了以信托、自营、证券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常规业务体系;与此同时,加强新业务研究开发,为持续经营开拓市场空间,在国内率先取得企业年金和资产证券化受托人资格。通过制度创新,改革内部组织管理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了公司经营开发能力。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原信托贷款借款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三、理财收益说明1.产品本金及收益风险(1)本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购买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计划借款人于产品到期时按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息做出任何承诺。(2)若基础资产购买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计划的信托借款人到期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则会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2.投资收益说明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02%,原资金信托委托人(受益权转让方)收取受益权转让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3.8%,原资金信托受托人(信托贷款贷款人)收取信托报酬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6%,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与理财产品销售费进行收取。3、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在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1)本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贷款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信托贷款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扣除相关税率、以及信托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产品销售费率、产品管理费率等所得。(2)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在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信托贷款借款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4、投资者收益(1)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2)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实际理财天数为60天,则投资者的收益为:投资者收益=1000000×4%×60天/365=6575.34(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四、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产品管理人不提供保本承诺。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1)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将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予以兑付。产品管理人将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7(2)投资者应保证产品到期兑付时预留建设银行的个人联系方式及账户信息正确无误,如因投资者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兑付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个人承担。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除本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或产品所募集资金购买的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计提前终止,则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产品管理人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全部信托利益后5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并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六、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让1.理财产品的认购(1)产品规模上限:壹亿元人民币(2)产品规模下限:如本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能有效设立。若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3)产品募集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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