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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唐晓王为王春英著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序言•“当代”时间范围:20世纪40—50年代以来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时期。•民主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选举权普及政党制度、政党行为法律化代议制作用的凸显行政改革司法独立社会监督•“西方”的政治概念:涵盖在政治制度上实行普选制、竞争性政党制、以三权分立与制衡以及法治作为国家宪政制度指导原则的国家。因此,西方不仅包括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且还包括仿效欧美国家宪政原则及其政治制度建立起来的以日本、印度、韩国、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中的国家。•“政治制度”指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安排。•具体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国家结构;国家权力机构及其运作规则,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组织,如政党制度;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规则,如选举制度、政治决策程序等;与国家权力运作的目的密切关联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本书基本内容:•有关国家政治权力、政治组织机构、政治过程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有关规则和程序。•具体来说,包括:•宪法、政体与国家结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学习本书的意义意义个人微观层面宏观层面是中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谋求国家科学发展、实现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分析和研究政治制度的方法培养敏锐的政治意识,塑造完善的政治人格。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政治制度基本概念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发展12第一章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概述国家形式本章关键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政体•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第一节政治制度基本概念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发展政治制度的概念美国学者罗金斯:狭义的解释,将政治制度基本定义为政治机构,确切地说就是政府结构,包括国家结构、政府权力机关等。美国当代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政治制度是以解决政治共同体不同利益争端,维持一定秩序而产生的政治组织和程序安排。中国政治学者认为,“政治制度是社会政治领域各项制度的总和”在特定国家,“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综合上述各种观点,本书表述: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有关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它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国家结构;包括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建立的国家权力机构及其运作程序;包括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限权原则TextTextText商品经济发展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生产方式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出现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的确立共和制及其原则的产生公民权利原则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产生因素经济因素制度文化因素其他代议制政治监督制度普选制多党竞争制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分权制衡原则建立的政府制度核心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民主政治制度发展•19世纪以来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垄断资本主义)城市化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社会危机政治制度(建立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政府内部管理)社会管理(强化行政管理,如宏观调控,恢复公平竞争)促进民主制度巩固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民主政治制度发展•20世纪中期以来的发展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产业结构调整,中产阶级成为政治稳定的基础信息化时代,“知情权”运动使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新公共管理”运动。构建治理型、服务型政府民主制度巩固第二节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结构,即国家结构。政体(polity)议会制议会君主制:如:英国、西班牙、加拿大议会共和制:如:德国、印度、新加波总统制半总统制其他政体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多数对内阁所实行的政策提出不信任案时,或内阁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案但未被议会通过时,内阁需要集体辞职以示承担政治责任,或提请国家元首(国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本内阁的去留。国王是虚位元首,世袭产生,终身任职,是国家和民族的象征。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通过全国普选产生议员,议会中的多数党组织内阁。议会君主制的特点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行使批准权,并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有权对有关国家行政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有权指挥和监督国家一切行政机构执行行政决策;有权任命法官;作为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拥有最高军事统帅权;拥有与外国缔结国际条约等外交权。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政府行政,对总统以及高级官员违宪或渎职等行为可予以弹劾。Title总统领导下的行政机构设有内阁,但内阁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推翻内阁。如美国的内阁是由总统、副总统及各主要行政部门的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官员组成;它不是决策机构,而只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举行内阁会议,对内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总统制的主要特点国家结构(statestructure)单一制单一制国家有全国统一的宪法,有统一的国家权力机构,国家拥有一个司法系统,其司法人员由中央任命;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国内各地方政权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单一制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联邦制联邦制国家即是由几个联邦组成单位(如州、省、邦等)结合在一起组成的联盟国家,“通过其存在和权威都受到宪法保障的中央政府与区域性政府之间的分权而将统一性和地区多样性一起纳入一个单一的政治体制之中”。第二章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概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来,确立了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经过300多年的政治实践,无疑表明了民主政治制度所具有的秩序性和稳定性。这是制度权威性的体现,是社会政治行为主体对民主制度的服从与信任。究其民主政治制度权威性何以取得这种效果,无外乎其制度本身具有的内在基本价值,即以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为根本目的的制度设计;•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就是民主制度是被国家最高法律——宪法——所规范并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对于制度本身而言,宪法规范作为外部形式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充分阐释了民主政治的法治主义内涵。人类社会政治实践证明,由于民主政治制度有了宪法规范这一外在形式,因此能够产生广泛而强大的约束力。反之,民主制度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宪法规范作为其法律基础。由此可见,宪法是关乎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是规范人们政治行为和活动的最高原则。本章关键词•宪法•成文宪法•主权在民•法治主义•分权制衡•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制度•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及宪法类型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内容特征宪法的法律特征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为了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宪法需要对国家权力作出划分和规范;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权力和利益,宪法必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障制度的内容。规范和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的制定权应该属于人民,在宪法的制定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宪法的出现驱使人类开始朝向这一政治目标作出努力。宪法的内容要求影响着不同制度的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校正自身的发展方向,在价值取向上开始重视政治道德的基本价值;宪法从最初以限制政治对手为目的开始变为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公信力的法律规范。宪法的类型•是否有成文法典分为: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指定或修改程序严格度分为: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制宪主体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联邦制国家特殊分类:联邦宪法州宪法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即是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地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主要的内容结构有:一、序言。这部分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的意义,有的序言要陈述国家的基本象征。二,正文。这部分是对国家权力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具体规范。三,宪法保障制度。这一部分包括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解释制度等内容,以确保当宪法发生变更等情况时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变更。四,附则。主要规定宪法实施的时间,以及为实施宪法必须作到的法律和组织上的准备。不成文法典不成文宪法则不具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典型国家:英国“宪法惯例”在政治实践过程中,一些涉及政治权力运作的具体做法虽然不具有法律规范,但是已反复多次,并为社会广泛接受,产生了约束力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或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安排。典型国家:美国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则是指宪法制定或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基本一样。典型国家:英国民定宪法民定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意机构或通过全民公决等方式最终产生的宪法,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所以说,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是民定宪法。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是以封建君主作为制宪主体而制定的宪法。它是历史的特殊产物。当今世界仍在继续沿用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挪威制定的宪法,这也是最为古老的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则是封建君主与民众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它体现了双方的政治妥协。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涉及整个国家(联邦)范围的事务,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州宪法州宪法则专门规范本区域的事务,并在其区域内发生效力。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及其各种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的原则及内容相冲突,否则以违宪论之。第二节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各国宪法中的基本政治价值观和理想的政治追求目标。自由权财产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法治主义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平等权受益权参政权这些原则既包含着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现实政治理论,更包含着对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价值。第三节宪法保障制度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实现法治的基础。然而,怎样使宪法规范具体地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一切政治制度中,使之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这取决于宪法是否具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违宪审查制度宪法修改是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权力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已有宪法中不适当的部分进行修正或变更的过程。一)修改宪法的提议权归属二)修改宪法的批准程序三)修改宪法的限制1.对修改宪法原则的限制2.对修宪时间的限制3.对全部修改宪法的限制1.立法机关解释2.司法机关解释3.专门机关解释有的国家是根据宪法的字面含义、条文结构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阐明其含义。还有的国家从具体条文之外,通过探究立宪的目的、宪法的历史演进以及宪法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系等来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即是依据有关宪法规定由一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违宪审查方式1.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2.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制度(judicialreview)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始创于美国。进行违宪制裁的最基本方式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消或宣布其无效。在违宪审查机构确认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全部或部分违反宪法时,即可宣布撤消或停止其法律效力;在确认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时,即可宣布停止此行为并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法律制裁。违宪制裁方式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附带性违宪审查之后,只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裁定,并不宣布撤消之或停止其生效。但在实行判例制的国家,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高级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不再生效。此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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