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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广播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__—以大兴区罗庄一村为例__学院:北京电视广播大学专业:__行政管理学生姓名:张晶晶班级∕学号1111001255674指导老师∕督导老师:彭乐起止时间:2014年1月28日—2014年4月22日I摘要村民自治是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产生和发展的,它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很大比例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广大的乡村缺乏自治和民主的传统,这使得乡村的社会秩序和村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对中国现代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巨大的障碍。通过对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一村的实地调查,分析了该村村民自治存在的很多问题。这篇论文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介绍村民自治的概况;第二个部分分析罗庄一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第三个部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思考。罗庄一村的这些问题是当前乡村面临的很普遍性的问题,它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和乡村的关系提出了挑战。这要求中国中央政府来采取制度创新的方式来维护基层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缓和基层政府和民众的紧张关系。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III目录摘要(中文)·······················································Ⅰ第一章村民自治的概述·············································11.1村民自治的内容及成绩·········································11.2村民自治的意义···············································21.3罗庄一村的概况第二章罗庄一村村民自治的现状·····································42.1村民自治的现状·············································4第三章罗庄一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63.13.2罗庄一村村民自治现状的问题分析·································7第四章改善罗庄一村村民自治的对策··································94.1改善罗庄一村村民自治的对策····································9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参考文献1第一章村民自治的概述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产生、形成的新型基层民主制度,它是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农村政治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也拉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探索和实践,在广大农村已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增强了农民的法制观念,推进了法治建设的步伐,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广大农村得以落实和推行,也为我国民主的整体发展提供了可贵的经验。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既发展了农村经济又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为目前“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1.1村民自治的内容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各地的民主实践活动,主要围绕推进“四个民主”、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展开。民主选举,是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把那些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举到村委会领导班子中来。截至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进行了六到七届选举,最多的省份已经进行到第九届,最少的省份也已进行到第三届。村民参选热情高涨,全国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一些地区高达95%以上。在选举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保证了农民群众的选举权。民主决策,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群众遵照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而所做决定全体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已经建立了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明确了村党组织、村委会的职责权限,规范了民主决策程序,从议案的提出、受理、讨论、决定和实施,开始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基本上都能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加以决策,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决策权。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事务,维护村内秩序。村民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既是管理的参与者,又是管理的对象。村民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某一具体事务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二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大家共同贯彻执行,让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在民主管理方面,各地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得到完善,村民民主理财、村干部工作移交等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得到规范,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参与权。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在民主监督方面,许多地方注重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90%以上的村都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村民关心的村务、财务问题都能够及时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制度受到重视,有的地方还建立了相对独立参考文献2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委会干部行为,保证了农民群众的监督权。1.2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自治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改革而产生,是国家治理农村方式的重大变革。村民自治提升了全民族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推动了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巩固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实行村民自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实行村民自治是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矛盾较多,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其原因一方面是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引起群众不满;另一方面是发扬民主不够,村务管理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群众有意见。实践证明,实行村民自治是解决这一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一条有效途径。实行村民自治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强大动力。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核心,一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二是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两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广大农民有了这两个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必然会得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基础最广泛的实践。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是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基础性工作。实行村民自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够把优秀的、能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有利于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能够集思广益、找出符合实际的发展路子,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有利于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能够促进农村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工作体制和机制的转换,有利于解决“有章理事”的问题。1.3罗庄一村的概况罗庄一村位于北京市城南,是隶属于大兴区长子营镇的一个自然村。位于104国道青福路边。截止到2011年4月,罗庄一村现共有174户,常住人口598人,流动人口184人,村委会由七人组成,一个村主任,六个村委员,党支部由四人组成,一个党支部书记,三个委员。当地的村民主要从事种植业,靠种植小麦和玉米为主要收入,然而,由于城南建设,该村现在有95%的村民占地建房,把房屋和一些果树地也出租出去,收租金为次要收入。该村有约为9%的农户也靠养殖业为主要收入,主要圈养羊和猪。由于该村从新整修马路,设立垃圾箱和雇佣村中无收入老人定期清扫垃圾,该村环境干净卫生,并设有健身器材,为村民提供健身娱乐。村民生活方式简单,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无恶性事件发生。2009年该村举行过村委会选举,目前的村委会成员由它产生。目前村里主要矛盾是村民占地发生的矛盾。第三章罗庄一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33.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合理通过调查发现,在罗庄一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长子营镇政府仍把村委会看成是推行政府命令的下属机构,村委会完全执行镇政府的命令。比如在街道边上放置垃圾箱,也是听从镇政府的命令,村委会基本上无作为。子营镇政府与罗庄一村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依然保持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村干部林震也认为“指导”就是“领导”,没有太大区别,听上边的话,上边也不会太难为下边。镇干预过多导致村民自治功能弱化,村民自治不是在真空下运行的,村民自治的运行取决于政府的行政压力的大小,而政府是否下放权力,下放哪些权力,又与政府的多重目标及其选择相关。1998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二者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关系。然而,在罗庄一村,长期以来乡镇与村的关系实际上一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村具体承担政策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实际成了乡镇之下的一个支点,这就使得乡镇必然要在很多方面插手和干预村务;乡镇领导对村干部发号施令,村委会的工作仍受乡镇政府的干预。在目前的罗庄一村,主要受制于乡镇领导人的态度,这些都削弱了村委会行使自治职能的能力。3.2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在罗庄一村,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是村党支部的一个下属机构,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基本任服从于党支部书记,偶尔也会有关系紧张、争执的时候。如现在北京市的城南建设,拆迁盛行,村内多户申请审批房基地,罗庄一村的村民张伟力曾说:“我去村委会申请审批房基地,书记和主任还发生了争执。书记王东认为,珍惜土地是国策,该由党支部管;主任林震则认为,建房属村镇规划,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党支部不应干涉。”这类事件揭示出罗庄一村村委会与村党支部职责不清,关系紧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这个问题却一次又一次成为“焦点”。在罗庄一村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把党的领导简单理解为村支部的领导,甚至是支部书记的个人领导,把村委会作为村党支部的一个部门,对村委会的工作大加干预和包揽,从而使村民自治成了党员自治、党支部自治甚至支部书记个人自治,支部书记成了为所欲为、不受监督的“土皇帝”;二是有的村委会主任则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反对党支部“干涉”村务工作,认为村委会是广大村民选举出来,村委会应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党支部负责。这些问题都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紧张,职责不清。3.3对村委会的监督力度不大在罗庄一村,村务呈半公开状态,村委会只把一些无关紧要的通知告诉村民,而对村内的财务情况则完全保密,村民想知道也无处可寻。对村委会的监督也同样存在问题,有意见不知道到哪里反映才能解决问题,长期积攒下来,村民可能会对村委会极度不满,最终导致村委会工作不顺利,关系不和谐。关
本文标题:毕业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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