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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权利本位原则: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公力救济: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自力救济: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章民事主体:是指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体。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者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民事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资格,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五章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概念: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价值或目的保护失踪人财产保护厉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时间2年4年意外事故2年申请人有无先后顺序限制无顺序有顺序公告期间3个月1年意外事故3个月法律后果主体资格存在财产代管主体资格消灭继承开始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第六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法人: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的。其同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有关联性。私法人:依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是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企业、协会、学校、医院等。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营利性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如同乡会、校友会等。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其成立必须经核准登记。机关法人: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类机关。其设立目的在于行使国家的各项职能。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和新闻出版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自然人或其他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组织章程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党派团体等。捐献法人:自愿捐赠资金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归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行为。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行为。法人责任:即法人以什么财产来履行自己的债务。第七章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是指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的性质但无法人资格的团体。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九章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意思表示应有以下含义:(1)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必须有效果意思;(2)必须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内容;(3)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如催告、通知、请求履行等。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尺度对私人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的肯定性结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表现形式符合生效要件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继承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集体或个人利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非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职权的行为。主张主体行为人、法院、仲裁行为人、法院、仲裁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权利人是否追认或授权相对人是否知道越权效力有约束力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无效被撤销即无效经追认即有效,反之即无效。法律后果履行或执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被撤销即与无效行为相同追认即有约束力,反之与无效行为相同除斥期间无无1年无第十章代理:代理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被代理人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的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如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表见代理无权代理1.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不同有过错无过错2.法律效力不同有效效力待定3.相对人的地位不同相对人直接主张有效,无须催告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4.责任承担不同被代理人承担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未追认-行为人承担5.价值理念不同保护善意第三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中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还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与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委托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6、共同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章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的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事由消失后,期间继续、连续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2年1年3年4年20年情形普通适用4种身体伤害.质量不合格.租金.寄存——海运海损请求权环境侵权.船舶油污损害国际货物买卖、技术合同最长保护期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期间的可变性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可以延长。不可以中止、中断法律效果期限届满,丧失胜诉权期限届满,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发生事由客观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主观事由:起诉、提出要求、同意履行发生时间只能发生在时效最后6个月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段发生效力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连续计算中断事由终止时时效重新计算除斥期间的概念: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构成要件期间经过期间经过;不行使请求权适用对象形成权债权请求权法律效力消灭实体权利丧失胜诉权期间弹性期间不变期间可变(中止中断延长)起算时间权利成立时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权利被侵害之日
本文标题: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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