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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讲座黄东东一、民法及其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案例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1、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2、问题是:(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二)什么是民法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为什么称为“民法”?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人格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合同。(三)案例分析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另外提示一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的有关规定,你认为饭店是否侵害顾客的知情权?为什么?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案例:张某和陶某1965年结婚,但是妻子陶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1996年,张某认识了一个名叫黄某的女子,并在1997年与黄某同居。张某的妻子陶某发现以后,进行劝告,但劝告无效。1998年底,张某和黄某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2005年2月,张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黄某面对旁人的嘲讽,守候在张某的病床边。张某在2005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积蓄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黄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黄某负责安葬。”张某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4月22日,张某去世,黄某根据遗嘱向陶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陶某的拒绝。黄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陶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二)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案例分析法律上的“善良风俗”原则与道德层面上的“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概念;法院不会根据崇高的道德标准处理案件。丈夫偷情,搞婚外恋是一事实行为,违背道德上的公序良俗,但这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评判,不受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立遗嘱,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遗嘱本身是以财产为“标的”而不是以“婚外情”为标的,所以,即使遗嘱受“婚外情”影响,但并不影响遗嘱效力,此是“法律不问动机”原则。“法律不问动机原则”指对一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时,只以行为本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行为。即使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一定影响后续民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直接以“性”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这样的思路来解析本案:“包二奶契约无效,但指定遗产由二奶继承则有效。”如果张某以死后将遗产遗赠给黄某作为黄某作为其情妇的条件,这样的遗赠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三、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工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的以上精神状况健康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四、合伙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推举甲为负责人。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4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后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2005年,乙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将其应有的财产份额给丁。同时丁与甲、丙签订协议成为新的合伙人。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己、庚各2万元债务;(4)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二)合伙的概念和主要内容1、概念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形态。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2、合伙的法律特征第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第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第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或者合伙组织的投资人除承担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合伙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这是对外关系)如某一合伙人偿付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时,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这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鉴于合伙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特点,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多少资本额,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为提高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法律规定合伙人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案例评析问题:第一,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免除了戊的债务,免除行为是否有效?第二,合伙人各自应该如何承担债务?第三,乙认为:甲未经他的同意擅自贷款并设定抵押,因此在甲与银行签订合同后的第3个月决定退伙,当时我们没有表示反对。后来,我们又与丁签订合伙协议吸收其为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乙和丁应该怎样承担责任?2、案例分析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和甲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免除了戊的债务的行为都有效。凡是合伙人以合伙的名义所从事的经营活动,都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三人同意”,以及“甲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免除了戊的债务”,如果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其它合伙人可以要求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们的损失,这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关系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和丁对合伙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乙和丁承担责任以后如何分配?如果在丁如伙前,甲乙丙没有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则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甲乙丙追偿,然后由甲乙丙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4:3:3的比例分担。如果在丁入伙时已经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个时候则按照丁入伙时的合伙协议约定来处理。五、法人(一)案例:原告:某丝绸厂。被告:某市某贸易公司等十一家企业。1994年7月,某市某贸易公司等十一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同年8月25日依法成立。公司成立后即对外开展业务,主要是成衣的制造和销售。1995年2月14日,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本市某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丝绸厂向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供应白色丝绸料2000匹,单价120元/匹,共计价款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1995年3月10日前;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2月16日,某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原料仓库。3月10日,某丝绸厂按合同约定要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此时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是,自公司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与某丝绸厂订立丝绸购销合同以前,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无力偿付。因此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向某丝绸厂表示无法按期付货款。某丝绸厂考虑到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某市某贸易公司在内的十一家企业均为本市的著名企业,大部分经营良好,信誉较高。于是,某丝绸厂遂以包括某市某贸易公司在内的这十一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十一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人民币24万元的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二)法人的基本理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就是法律拟制的人,实质是符合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1、法人与自然人的比较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人的大脑—思考与决策者—法人的股东会人的四肢—执行者—法人的董事会和经理层人的血液—生命存活的基础—法人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人的细胞—血液流动的基础—法人的股东人的骨架一一血肉的支撑者一一法人机关2、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
本文标题:民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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