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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而成立的,而财团法人是以财为基础成立的.作用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成立的(例如公司),而财团法人一般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例如基金会),社会公益性比较强.成员不同:社团法人依出资者为其成员,而财团法人无成员,有雇员。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3.违法行为不得代理4.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及后果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对己代理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为,一般应为无效。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的行为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的双方当事人特别许可的,因该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应为有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不发生代理后果,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3、行为人无因管理和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责任)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1.须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须有表见事由(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4.须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发生和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即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后果自己归属被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五天工作制,因此星期六亦为法定休息日。另外法律明确了期间起算时间的,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从规定或者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的性质:1、民法私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权利法。6、民法为国内法。民法的任务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或适用原则(上位优于下位,特别优于普通)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6、等价有偿原则。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4.法规5.规章6.判例与法理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8.国家政策9.习惯10.国际条约民法的解释:民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1)财产所有权。这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3)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本文标题: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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