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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民法学》第一编第六章至第三编第五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1、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有()。A、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B、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C、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D、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2、所有权的特点有()。A、整体性B、排他性C、弹力性D、无期性3、下列哪些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A、货币B、电脑C、船舶D、月球4、下列哪些行为不适用代理?()A、结婚登记B、签订合同C收养子女D、立遗嘱5、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A、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D、代理期限C、代理事项D、代理权限E、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6、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7、甲于2000年9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1年后,甲没有还款,但表示将在1个月内还清款项,乙表示应允。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3年9月10日届满B、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3年10月10日届满C、甲在1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中断D、甲在1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中止8、甲委托乙拆除其购买的私房,乙在施工时发现墙内隐藏着一批字画,该批字画的所有人不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批字画应归()所有。A、甲B、乙C、原房屋所有人D、国家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约定:如果钢铁2009年7月市场价格高于5千元/吨,或低于4千5百元/吨,则合同不再履行;如在4千5百元/吨至5千元/吨之间,则应于2009年8月交货。此合同为:()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D、无效民事行为10、甲委托乙购买某型号山地车一辆,乙到商场后发现山地车脱销,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普通自行车一辆,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没有。()2、任何有关限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或永久禁止处分所有物的约定,均属无效。()3、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通过交付实现的。()4、转让是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原因。()5、接受赠与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6、按照合同方式取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7、甲遗失手表一块,为乙拾得卖给丙,丙遂将其赠与丁,则该手表应归属于丁所有。()8、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委托合同。()9、国家财产应予特殊保护,在其被侵害时,该请求权均不能为诉讼时效的客体。()10、法律行为均可采取推定方式确定,即依当事人的外部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成立。()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代理2、物权的公示3、共有4、添附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试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2、试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简述可撤消法律行为的特征。五、案例分析:(10分)1、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一、多项选择1、ABCD2、ABCD3、ACD4、ACD5、ABCD6、A7、BC8、D9、B10、A二、判断题l、√2、√3、√4、×5、×6、√7、×8、×9、×10、×三、名词解释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2、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3、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4、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四、简答题1、试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答:可以适用的范围:(1)民事行为代理(2)申请行为(3)申报行为(4)诉讼行为。不可以适用的范围:(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2)某些债的给付行为,根据行为本身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某些特定的人代理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2、试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答: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且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承担:(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3)表见代理。3、答:(1)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之前,行为有效。(2)是否使可撤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消权人的意思。(3)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消权后,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可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4)必须有撤消行为才可使可撤消的法律行为效力消灭。(5)撤消权一旦行使,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五、案例分析答:(1)效力未定。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丙寄存的摩托车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戊与甲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戊利用甲处于还款压力的困难处境,以极其不利于甲的价格将其祖传古玩买走,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
本文标题:民法学第2阶段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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