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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水利部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包括: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确定机构规格、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可称院、校、所、站、社、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处、公司、学会。第八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不得突破:(一)本级机关编制在30名以下(含30名)的单位,不超过4个处(科、室);(二)本级机关编制在31至50名的单位,不超过5个处(科、室);(三)本级机关编制在51至100名的单位,不超过8个处(科、室);(四)本级机关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单位,不超过12个处(科、室)。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设局设置,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本级机关编制数特别多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个。每个处(科、室)编制数不少于4人。第九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按中编办的批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第十条增设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流域机构申请增设直属事业单位,应将申请设立的有关材料报水利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第十二条流域机构增设内设机构或三级局级机构,以及其他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和二级事业单位,应将申请增设的有关材料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部领导批准。第十三条增设的机构应有规范的名称和办公场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第十四条增设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1、增设机构的申请文件。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增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等。第十五条调整、变更内设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尽可能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延续性。第十六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及流域机构调整职能或变更其直属事业单位名称,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流域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由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第十七条流域机构调整、变更内设机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调整、变更内设机构或其二级事业单位,由流域机构或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审批,必要时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有关部领导审批。第十八条调整、变更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1、调整、变更的申请文件。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调整、变更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变更后相关机构的职能变动、人员配置、领导职数变动等。第十九条撤销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水利部对撤销单位进行清算,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被撤销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第二十条撤销流域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由流域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流域机构对撤销单位进行清算、封存其印章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已经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还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撤销内设机构和二级事业单位,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审批。必要时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有关部领导批准。直属事业单位应封存其印章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三章编制管理第二十二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在中编办批复的编制范围内,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不得突破。第二十三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在机构设立时确定。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方案应包括下列事项:(一)量化的工作任务;(二)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三)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第二十四条直属事业单位调整编制,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下列原则严格控制,对批准的领导职数不得突破:(一)编制在100名以下的单位,领导职数为3-4名;(二)编制在100至50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为4-5名;(三)编制在501至100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为5-6名;(四)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单位,领导职数为6-7名。第二十六条流域机构实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委(局)机关处(科、室)领导职数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领导职数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编制在5名以下的处(科、室),领导职数为1名;(二)编制在5至8名的处(科、室),领导职数为2名:设1正1副;(三)编制在8名以上的处(科、室),领导职数为3名:设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处(科、室),领导职数可酌情增加,但副职总数不得超过3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副局级以上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对各单位处级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除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其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其他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第三十条水利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二)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三)擅自扩大职能的;(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人员的;(六)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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