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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2014〕号青创〔2016〕24号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创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青创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青创)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青创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青创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2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青创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第四条青创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3内容。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青创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青创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青创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5、企业租用青创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4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第六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河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河南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三章入孵程序第七条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青创科技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5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文件一)。第八条入园程序第九条青创科技孵化器对入孵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第十条《孵化协议》是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孵化协议》见文件二)。第四章孵化企业毕业标准6第十二条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毕业。第十三条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授牌“青创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期限第十四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三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三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青创科技孵化器将终止对其孵化。第十五条青创科技孵化器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第十六条入孵企业可享受河南省、经开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协助企业获得河南省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第十七条使用孵化场地的入孵企业,可享受河南省、经开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八条青创科技孵化器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7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8青创〔2016〕23号青创科技孵化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一、机构设置二、部门职责总经理职责:负责孵化器全面工作、外部协调及各上级主管部门公关。(一)发展战略部: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91、研究孵化平台的构建方案,策划孵化环境改造、建设与实施;2、为孵化器的发展启动战略策略,成为孵化器的“智囊”;3、研究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战略取向,制订相应的策略方案;4、整合高校资源优势,力促双方共享人才、科技、实验设备等资源优势;5、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6、策划入孵企业与国内其它优秀企业交流与合作方案;7、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在孵化器的实施,并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8、负责孵化器自身项目申报;9、负责项目服务业务,为企业编制“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文字性材料,协助孵化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10、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1011、具体实施公司关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战略方案;12、具体实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单位”、“企业与政府科技部门”之间有关项目合作等工作;13、负责入孵企业毕业认定。(二)企业发展部1、企业开发、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相关资料搜集;2、负责技术转移中心的对外宣传,吸引更多产品、技术项目注入技术转移中心;3、多渠道地向本地企业宣传、推广北京方的技术、项目、产品;4、寻求技术、项目、产品的对口合作,推进其产业化步伐;对一些需要帮助开拓市场的企业,可协助其进行有偿市场推广工作,也可为其产品代理;5、收集、整理本省的产品、技术、项目向国内外转移;6、协调本地合作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7、租赁/购买合同的签订;8、负责孵化企业、孵化项目的引进和初审工作。(三)投资管理部1、孵化器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112、负责专项孵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行为;3、负责资金投资业务,包括投资业务、融资业务、担保业务及其它涉及资金的所有业务;4、对项目筛选、评估及作出投资建议和相应的投资方案;5、在对目标企业投资后,进行跟踪管理;6、配合其它部门的相关工作开展。(四)财务管理部1、成本核算与管理、编制财务报表、编制资本预算、财务分析和规划、对目标企业的财务作审计(可聘请独立会计事务所),参与孵化器的评估决策、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资产管理决策;2、对孵化器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账务、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3、做好财务成本、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核算及财务分析;4、与各类金融、投资机构联系,研究探索切合实际的12投、融资担保体系;5、开展对企业财务的服务项目(可独立完成,也可依托财务中介完成);6、协助战略发展部整合财务中介机构资源;7、协助资金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方面的评估和预算;8、协助项目服务部与财务中介结构对接。(五)综合管理部1、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孵化基地的场地管理使用、公共设施管理使用、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2、负责签订孵化协议书,对入孵企业实行全程孵化服务;3、建立企业孵化档案,对企业实行全程孵化管理;4、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5、为企业做好咨询、协调、指导和培训服务;6、为企业提供科技立项、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寻求13合作、投资策划、融资筹资、工商税务等服务;7、负责公司内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对外接待、对外联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组织和管理工作;8、公文处理、文秘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9、负责公司人事、印鉴管理、综合信息采集上报、日常往来和接待处理工作;10、负责有关资产的管理、办公用品的管理、通信设备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11、协助公司各专职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14青创〔2016〕26号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第三条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对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经营活青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5动的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手续齐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五条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第六条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第七条本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第八条财务部经理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并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二、财务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效益,按月、季度、年度向总经理、监理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三、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16地核算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四、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五、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六、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时、及时、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第十条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日结,按期报账。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公司各级领导应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二条公司的财会人员应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理清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17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报表、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必须监交,财务部经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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