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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汉代女性犯罪问题考述作者:郭争辉指导教师:孔永红摘要:中国封建王朝的第一个顶峰出现在西汉。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典型王朝,在法律制度方面,既有对秦律的参照,又有自己独创的特点,尤其是在女性犯罪方面。汉代女性犯罪,是指在汉朝,女性作为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当时刑律,破坏家庭稳定,危害社会安全,因而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女性犯罪也成为西汉社会犯罪的重要的一部分。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女性的社会生活少于男性,其活动范围也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这就导致了女性犯罪的空间比男性更为狭小,犯罪也带有家庭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在男尊女卑的大环境下,从汉代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方面,看到的仍是男尊女卑同罪异罚的社会现实。关键词:汉代;女性;犯罪女性在封建社会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的存在,地位如同婢妾,活动范围也局限在家庭内部。对于犯罪的问题,从男性角度进行研究是研究的重点。由于女性的不受重视,一直很少有把汉代女性作为犯罪主题的研究。本文将从汉代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汉代女性犯罪做一些有益的补充。一、汉代女性地位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儒家三从四德思想,封建社会妇女的生活主要是家庭生活。然而,汉代是经秦朝之后的第二个王朝,封建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和完善,儒家思想对人们的影响还不如宋明时期。妇女还能作为独立的人存在,很多权利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秦偏居北方,民风开放彪悍,这一点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了汉代妇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汉代社会妇女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从而在家庭生活中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婚姻是男女双方缔结为姻亲的一种社会关系,按照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一定的礼节而行,是六礼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封建婚第2页(共7页)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不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是一种典型的包办买卖婚姻。汉代妇女的生活处境和其他时期相比,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尚未完全贯彻,妇女受礼教的束缚比较小,对于婚姻有一定自由,不觉得再嫁是可耻的,贞操观念薄弱。在选择夫婿,离婚,改嫁的问题上,自主意识觉醒,充分行使了对自己婚姻生活的决策权利。(一)自主婚姻对象众所周知,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故事。大富豪卓王孙之女卓文君守寡后,因一曲琴音倾心于司马相如,雪夜与其私奔。因司马相如家徒四壁,她当炉卖酒。在司马相如欲纳妾时,绝语讽之,甚至呼唤“愿得一人心,白头不相离”。这等千古女性的呼唤,也只有在女性有婚姻自主权的时代才能大声喊出来。卓文君能够再嫁有一定原因是仰仗家庭经济富裕,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汉代社会允许妇女再嫁,反映了妇女在社会中有较高地位。(二)再婚再嫁的自由李琼英在《从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看女性地位变迁》[1]中曾提到古代的离婚都是夫家掌握“出妻”之权,女性不能自主选择结束婚姻。可以看出,女子在离婚这个问题上是完全被动的。在离婚之后,男子不受影响,可以再娶,而女子则只能回娘家,并且不得另嫁他人。这种现象是受到封建法律的保障和肯定的。依我看来,这种现象并不适用于汉代。“求去”即解除婚姻关系,在汉代,夫妻离婚是比较自由的,并且女子有主动请求离开丈夫的权利。《汉书淮南王传》载,淮南王刘安“生子迁为太子,娶皇太后外孙修成君之女为太子妃。王谋为反具,畏太子妃知而内泻事,乃与太子同谋,令诈不爱,三月不同席,王佯怒太子,闭使与妇同内,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2]这个案列是典型的汉代贵族离婚。虽然太子妃求去,显然太子有故意冷落之意,是太子有错在先。太子妃觉得委屈可以“求去”,这也正是说明了在汉代,妇女如果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委屈,是有一定的主动权的。其他朝代女子被夫家休后,只能回到娘家守节,如果再嫁被人所不耻。可是汉代妇女在离婚之后,是自主嫁人。如《孔雀东南飞》中的刘第3页(共7页)兰芝,被休之后依旧有县丞的儿子求娶。孔光曾说:“夫妇之道,无义则离,有义则合。”既然夫妻之间没有情谊,完全可以和离。如高祖的薄姬,文帝之母,曾是魏豹之妾。魏豹被韩信大败后,薄姬被迫入刘邦后宫。景帝皇后王氏先嫁金氏,其母臧儿算卦得知女儿命贵,强迫与金氏离婚,改一文而又入太子宫。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汉代是发展较早的时期,很多对女性约束的规矩没有真正完全的确立,传统礼教正处在一个向下渗透的过渡阶段,在人们的意识中再嫁是可以接受的,婚姻制度严谨性远不如汉朝以后的那些朝代。汉代统治者和儒生也倡导贞操观念,鼓励女性遵从礼教,这只是一种宣传,并没有任何的强制手段去执行。二、汉代女性犯罪原因(一)社会原因儒家思想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远远多于男性。中国古代女性实施犯罪的案发率与儒学的地位成反比。即儒学的地位越不巩固,女性犯罪的发案率越高。汉代的治国思想是儒家思想,道家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参杂,交替。虽说最终儒家学说占据上风,但是儒家学说的优势并不明显。在道德思想方面,女性还没有受到儒家思想较多的束缚。儒学在民间还没有大规模的传播开来,在民间的认可仍旧薄弱。女性抛头露面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例较多。与其相反,在宋代,重文轻武,宋代“士大夫治国”,广开科举,扩大录取名额等手段促进了儒学的发展。使得儒学从朝堂走向了民间,在民间开始发挥它的影响力。宋代大儒通过教育等手段,主动向女童灌输三从四德,女戒,女训“闭敬必戒,无违夫子”[3]等观念。女性的犯罪发案率大幅降低。中国古代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的意志起了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可以事宗庙,下可以继后世。对个体权益的漠视和对整体权益的过分看重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婚姻中男女婚姻操纵在父母手中,很难嫁到意中人。再加上男子可以多妻妾,造成女性长期心理空虚,出于对其他男子的好感弥补婚姻不能自主的遗憾,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故通奸犯罪,这是汉第4页(共7页)代女性犯罪很重要的社会原因。女子在家庭中拥有的一切都仰仗男子,缺乏安全感。北宋司马光认为:妇人之美,无如不妒[4]。在七出中,妒又是之一,男子自然希望女子不妒。一旦感受到自己受了冷落或者在生活中常受气,怨念积蓄到一定程度骤然爆发,起意报复丈夫或者报复妾室,实施对丈夫及其亲子们杀伤毒害犯罪。从这一方面看,女子家庭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个人原因也不可或缺。(二)个人原因汉代女性被限制在家庭婚姻,受到一定束缚。现实生活中因“男尊女卑”,一夫多偶的婚姻制度,使女性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终年在家无聊,本着寻找精神寄托或者铲除其余妻妾的目的,转为相信巫蛊。汉代巫蛊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多,在汉武帝时期最为明显。《汉书卷五十五·卫青霍去病传第二十五》说:“巫蛊之祸起朱安世,成于江充,遂及公主,皇后,太子,皆败。个人认为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很难实施暴力犯罪。但不甘心放过别人,于是将报仇的希望寄托在蛊毒上面,希望得到鬼神的帮助从而达到复仇目的。虽有蛊毒为武器,但家庭暴力杀伤案件也时常发生。三、以女性为主的犯罪女性的活动空间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犯罪行为当然也是指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为。出土文献张家山汉简中显示的女性犯罪的罪名:不孝,悍,重婚等。(一)不孝孝,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孝罪最早出现在《尚书·商书》: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家庭关系的和谐建设。儒家也强调齐家,正是此意。不孝的罪名有很多,最基础的是不养亲。《盐铁论孝养》记载道,“善养者不必刍豢,善供服者不必锦绣也。以己之所有尽事其亲,孝之至也。”[5]这是对养亲一个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并不是简单要求锦衣玉食,尽物力即可。能养是最底层次的孝,不能养则犯了不孝罪。第5页(共7页)《孝经·天子章》中这样记载:爱亲者,不敢恶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6]。爱与恶,敬与慢都是相对的。养,能养,这个标准很低。足以见得养亲很容易,物质基础是关键,而敬亲则不易。如梁平王为了让宠妃的高兴,不听祖母李太后的劝阻,盗走梁孝王的宝尊。这件事被人告发后,天子派人查探此事。梁武帝认为罪魁祸首是任后,于是削梁王五县,夺王太后汤沐成阳邑,任后首于市。在不孝罪之中,最重的罪莫过于殴打尊亲。在《礼记正义》中有这样的例子:丈夫殴打母亲,妻子见丈夫殴打婆婆而杀死自己丈夫。虽然丈夫不孝在先,有殴打母亲之举,可是妻子杀丈夫未免处罚过重。不过,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对于殴打父母是极其反对的。殴打父母,已是重罪。而杀伤或杀害父母,则更是罪无可赦。《二年律令·贼率》中记载: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7]。杀伤后,即使自告也不减刑。(二)妻悍罪悍字的解释为勇敢,凶暴,强劲。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由家庭内部扩展到社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西汉在战乱中得以建立,在好战风气的影响之下,悍罪更容易发生。然而,悍在男性身上为勇敢彪悍,用在女性身上则不符合礼教对女性温柔体贴的要求,这严重显示了男性女性地位的不平等。男性“悍”称为悍勇,被社会所提倡。女性“悍”称为悍妇,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悍罪的犯罪对象常常为女性。现代社会倡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可是,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男性的尊严,为了杜绝悍妇现象出现,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罪。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赋律》中有这样记载:因为妻子凶悍招致丈夫殴打,只要丈夫没有使用利器,即使妻子受伤了,丈夫没有任何罪,这就明显纵容家庭暴力了。丈夫可以武力惩罚妻子,只要不使用武力即可。而妻子殴打丈夫就要受到一定惩罚。如“妻殴夫耐为隶妾”。所以“妻悍”已经从道德所谴责,变成法律所禁止。(三)重婚重婚罪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配偶与他人结婚,另外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故意与其结婚。这是一种严重的有意破坏他人婚姻,严重危害社第6页(共7页)会秩序的行为。所以,历代立法者都对重婚罪极其关注。在《年律令·七律》记载:娶人妻及亡人为妻,为媒者,知情者,皆黥以为城旦舂。这条律令中的人妻,即犯重婚罪女方。在汉代,触犯重婚罪惩罚的对象是男女双方和媒者,妻处黥为舂,娶人妻者被黥为城旦。虽然重婚罪被严厉打击,但在社会上仍大量存在,且女性重婚者居多。从现实来讲,事实重婚比法律重婚要多得多。如《汉代.张耳传》:张耳的妻子长得十分美貌,可是嫁了一个十分愚昧平庸的丈夫,心有不甘。后来在遇到父亲的朋友的门客张耳,未与丈夫断绝婚姻关系,而嫁给了张耳。这是属于典型的没有离异而擅自离夫,很明显的重婚行为。在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如果社会处在非正常时期,如瘟疫,灾荒,战乱,人们在逃生过程中为求安稳,事实重婚肯定会更多。(四)奸罪奸罪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却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在汉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犯罪侵害对象不同,奸罪可以分为通奸,居丧奸两种。通奸即合奸。《二年律令——杂律》:“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按照律令的规定,通奸者男性受到的的刑罚是筑城,女性受到的刑罚是舂米。可是如果通奸罪涉及官员,就要罪加一等论处,按强奸罪论之。不过,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来看,汉代在对通奸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是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例如杜县泸里女子在丈夫死后与男子通奸,被婆婆向官府告发。廷尉按照律令,判处女子城旦舂。廷史认为该女子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于欺死夫的行为,与在丈夫生时的“欺生夫”不同,判刑比丈夫活时与人通奸要轻,所以判处”完为舂“量刑过重。廷尉觉得有道理,就采纳了廷史的建议,女子通奸之罪的处罚有所减轻。居丧奸在汉律中首先被提出来。它要求女子不仅要在父母尊长活着时孝敬,在其死后,也必须按照礼教的规定为其服丧。在服丧期间,吃穿住行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不许穿颜色艳丽的衣服,不许吃肉食,更加不允许有婚嫁或者性行为。父母尊长过世三年内,女子不得出嫁,否则即以居丧奸治罪。第7页(共7页)参考文献[1]李琼英.从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看女性地位的变迁[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06期.[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4]司马光.家苑[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本文标题:汉代女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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