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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与结构第一节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和组织结构第一节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指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仅有一家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如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指设立一定数量的地方中央银行,并由地方银行推选代表组成在全国范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从而形成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央银行体系。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包括两级,中央级有联邦储备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地方级有12家联邦储备银行和25家分行。二、复合式中央制度国家或地区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由一家国家大银行兼行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如1983年之前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准中央银行制度国家或地区没有中央银行,设立类似央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央行职能,并授权商业银行执行部分央行职能的央行制度。如香港,1993年4月1日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职能;港币发行任务由政府委托香港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执行。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央行职能的央行制度。如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成立,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2002年1月1日欧元钞票和硬币开始流通,2002年7月1日欧元正式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统一的法定货币。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和欧元启动,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有了新的内容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一、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1、中央银行成立时,国家拨付全部资本金。如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购买中央银行资本金原私人股份的部分而拥有全部资本金。如法兰西银行1945年国有化、英格兰银行1946年国有化、荷兰银行1948年国有化、挪威银行1949年国有化、德国联邦银行1958年国有化等。二、国家拥有部分股份的中央银行国家资本大多在50%以上,民间资本在50%以下,如日本银行。法律对民间资本的权利作了限定,不能参与经营决策,因此对中央银行职能的行使没有影响。三、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所拥有。会员银行按自己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缴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股份享受6%的股息。四、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如欧洲中央银行。无论中央银行资本组成如何,都由法律赋予其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对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等不发生实质性影响。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三个方面。一、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二、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设置一、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指最高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配状况,通过权力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来体现。1、由一个机构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中央银行理事会负责各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如,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由不同机构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如,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最高执行权力机构是日本银行理事会、最高监督权力机构是日本银行监事会。法兰西银行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法兰西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最高执行权力机构是法兰西银行理事会、最高监督权力机构是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会。二、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1、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部门。如,货币发行部门、货币政策部门、清算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2、为中央银行行使职能提供咨询、调研和分析的部门。如,统计分析部门、研究部门。3、为中央银行有效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部门。如,行政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1、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2、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1998年前的中国人民银行。3、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1998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体制和组织结构一、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我国实行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1、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属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并由一个机构行使,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1997年设立。1995年之前为人民银行理事会)。2、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目前设置18个职能司,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1)1948-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区域设分支机构,即总行—省级分行—地区级分行—支行。(2)1998年11月,改革:总行→按经济区域设9个区域分行(上海、天津、沈阳、南京、广州、武汉、济南、西安、成都)和2个营业部(北京、重庆)→中心支行(在不设分行的省城设中心支行,原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分行改设为中心支行、原省辖地区的二级分行改设为中心支行)→县支行。目前人民银行的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置,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按行政区域设置,总行→区域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3)2005年8月10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履行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本文标题:中央银行学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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