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相关文件
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2〕4号各市教育局:为充分发挥中小学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创先争优、教书育人、弘扬师德、敬业奉献,经研究,决定今年开展我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教育局要充分认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作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机制,并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推荐工作,准确把握条件标准,严格规范推荐程序,严肃评选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工作社会高度认同。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以《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为依据,请遵照执行(附件1)。二、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范围拓展至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相关学校教师不参加特级教师评选。三、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320名左右,具体名额分配比例按普通高中占30%、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占10%、初中占25%、小学和幼儿园占35%执行。推荐人选中,乡镇及以下初中、小学教师占同学段推荐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推荐名额的20%。外省引进的特级教师重新参加评选确认的,不占推荐名额。根据2011年底《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参考各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确定各省辖市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见附件2)。四、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的,均以2011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2011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均不列入评选范围。五、在按照条件标准和推荐程序择优推荐的基础上,认真准备推荐材料。(一)各省辖市教育局需报以下材料:1.各省辖市关于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一份,附电子版)。2.《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一式两份,并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名册)。3.每位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1)《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16K纸正反打印,附电子版)。(2)省辖市教育局全面考核材料。(3)同学科特级教师推荐意见。(4)开设公开课、示范课证明材料。(5)指导青年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经历证明材料。(6)民意测验统计表及听课记录。(7)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复印件。承担教改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及反映应用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等。(8)近五年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或论著3篇(教研人员5篇),均须提供原件。(9)除呈报表所贴照片外,每位推荐人选需另交一张同底版照片,照片背后标注学校、姓名。申报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⑶、⑷、⑸、⑹、⑺项材料,需编印目录,按序装订成一册;第⑻项材料单独装袋,按序编印目录贴至材料袋封面。除部分原始材料和呈报表以外,其它上报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二)为推进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请各省辖市教育局5月27日至6月5日期间,登录江苏教育网()政务大厅,对第十二批特教师评选推荐工作进行网上集中申报(操作步骤详见附件)。请各市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特级教师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电话:025-83335539、83335136;电子信箱:zhushm@ec.js.edu.cn。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二条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20名左右。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其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20%。第三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经正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不列入特级教师评选范围。第四条推荐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2.倾心育人。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3.教学水平高。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4.研究能力强。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著(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5.具有指导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二)其他条件: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教研员:(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开设公开课等教学活动。近五年每年至少三次以上。(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1)近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在半年以上(累计)。具有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来,承担完成本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担任本专业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理事以上职务3年以上,多次为行业企业举办专业讲座;或本人获得技术发明国家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获奖。(3)近五年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已通过鉴定准予结题;或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3.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副校长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的1/2,如超过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坚持听课,每年听课需在40节以上。(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第五条推荐评选程序1.推荐提名。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对符合条件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辖市教育局。2.考核初审。省辖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各市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单位、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至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3.评审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基础上,召开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第六条推荐评选要求1.坚持条件,择优遴选。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应向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具有1年以上乡镇以下学校支教或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优先。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发扬民主,群众公认。认真组织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意测验。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参加民意测验人员需随机抽选,至少在30人以上。推荐人选需在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展示申报材料。民意测验同意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3.严格程序,科学公正。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和特级教师须占总人数的80%以上。省辖市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不少于17人,县(市、区)推荐小组不少于11人。第七条附则1.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3.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各地推荐指标。如评选没有通过,则不享受我省特级教师有关待遇。4.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所在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6.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终身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相关文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810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