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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要求1.承担污染物排放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具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2.各类人员应参加有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培训,操作人员应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操作上岗证书,且具有相应的技能。污染源自动监测人员应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具有相应的技能。3.水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已至少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出具日报表和月报表,期间设备运转率需大于90%;数据传输率需大于90%。4.每天应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系统是否正常。应检查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5.每7天应对监测系统进行1~2次现场维护。6.日常维护要按照《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的要求执行。7.应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应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应定期对水泵2和过滤网进行清洗。8.应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9.应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是否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10.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11.观察水质采样器蠕动泵管磨损情况,是否按寿命周期更换蠕动泵管。12.应检查水质采样器采样头,并做必要的清理清洗。13.观察采样器冷藏温度是否在控制范围内。14.检查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15.检查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膜,必要时进行更换。16.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对于自动分析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17.运行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记录。318.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19.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20.自动监测系统需维修、停运、拆除、更换、重新运行,应经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21.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22.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需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48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安装备用仪器。23.仪器设备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分析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验证和比对实验。24.若数据采集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25.第三方运行的机构,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426.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监测,人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天一次。2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校验、校准、重复性试验方法和频次按照《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的要求执行。28.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参照《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的要求保存以下记录,记录格式参考该文件:a)基本情况b)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c)测量过程参数设置记录表d)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校准记录表e)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测试记录表f)水污染物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g)易耗品更换记录表h)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i)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29.运营单位应参照行政监督性比对监测的要求,每月至少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性比对监测,编写比对监测报告。30.清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比对监测进行证验,比对监测方法按照《水污染物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DB13/T1642.2)第6章“仪器验收检测方法”进行比对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少于3对数据,至少2/3数据符合规定要求。31.清河县环境保护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核查,按照《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DB13/T1642.1)、《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DB13/T1642.2)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进行综合评审,判定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确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核发自动监测设备考核合格标志。对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32.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本文标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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