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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烈度取值,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我市各镇(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如下:(一)下列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取值:1、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共八个镇辖区范围内;2、中堂镇的下芦村、马沥村、四乡村;万江区的大汾村、新村、新谷涌村、简沙洲村、新和村、流涌尾村;南城区的白马村、石鼓村、袁屋边村。(二)其余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Ⅵ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取值。二、关于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使用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明确我市的中心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图A1)进一步表明我市辖区范围内存在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区与Ⅶ度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使重要工程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现规定如下:(一)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作用”计算与结构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取评价成果与《抗震设计规范》两者中的较大值;(二)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措施”按以下情况采用:1、甲类、乙类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2、丙类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Ⅶ度区,按Ⅶ度设防。位于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区,当评价成果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多遇地震)αmax≥0.08,按Ⅶ度设防;当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多遇地震)αmax<0.08,按Ⅵ度设防。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除应符合本通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东莞市抗震设防烈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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