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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2001-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和原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把深圳市建设具有适度超前性、可操作性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消[1989]70号)《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l64号)《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ll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l-82《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l998年)《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l996-2010)》(1997年版,以下简称《总规》)深圳市城市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的消防规范和标准。第三条规划期限、范围本规划的期限、范围与《总规》的期限、范围相一致。规划期限:近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远景设想为2011年及以后。规划范围: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第四条规划目标1、近期按照《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建成消防法规健全,监督制度严格,城市消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消防队伍装备先进、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企事业单位防火组织健全,市民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远期建成现代化、多功能、快速反应的城市消防和综合防灾、抗灾体系,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城市消防水平。第五条本规划是《总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第六条本规划由《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文本》、《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说明书》、《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现状调查报告》和规划图纸组成。第二章城市消防安全总体布局规划第七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原则1、必须将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对不合理的城中村、旧城区及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2、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必须设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与其它物品的货场、码头及主航道的问距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距离要求。3、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对原有耐火等级低、建筑密度大的城中村和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4、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需满足各种消防要求。5、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及影响消火栓的使用。第八条工业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1、将消防安全与经济、环境要求相结合,确立合理的工业布局,实行全市工业重心向特区外转移的战略,建立良好的工业消防安全体系。根据《总规》将工业区分为规划增设、逐步改造、保留完善三个类别。对逐步改造的工业区,要随其功能的改变,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对保留和新建的工业区,要将污染较大,火灾危险大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按性质不同组成工业区,明确功能分区,避免出现工业、商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2、特区内危险品工业企业服从工业用地布局体系,逐步过渡到与其生产性质相适应的特区外工业用地之内;特区外危险品工业企业应进行分类重组,按消防布局要求安排在与之相适应的工业区内。对重点隐患单位,近期应制定出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关、停、迁。第九条仓储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1、仓储区的消防布局规划完善仓储区消防安全设施,落实库区与周边地区的消防安全距离及防火分隔,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和人员、货物的消防疏散场地;根据仓库类型、火灾危险性,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对各类仓储区进行功能调整,不同类型的物资分类集中存放,确保安全第一;设立相对集中的危险品仓储区,并预留发展用地,确定安全控制范围;对现有存在隐患的库区提出关、停改造计划。规划新建:盐田港后方陆域仓储区、盐田港保税仓储区、横岗仓储区、福田保税区仓储区、平湖仓储区、龙华仓储区、坪山仓储区、沙井仓储区、观澜仓储区。保留:蛇口仓储区和赤湾港仓储区、妈湾仓储区、笋岗仓储区、清水河仓储区。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储区的消防布局规划危险品仓储区的外部距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防火技术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大型危险品仓储区应配备企业专职消防队。根据《深圳市油气及其它危险品仓储区布局规划》危险品仓储区分为新建、保留、搬迁。对规划新建的仓储区要求加强规划库区及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避免仓库用地被挤占或在周边用地安排与库区不相适应的建设发展项目,在库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必须加强消防审查和监管力度;对规划保留的仓储区要重点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落实库区与周边的消防安全距离及防火分隔,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和人员、货物的消防疏散场地。第十条加油(气)站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根据《2010年深圳特区公共加油站规划》、《深圳市宝安区燃气工程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龙岗区燃气专项规划》,至2010年,深圳市加油(气)站的总数将达到125座,加油(气)站必须符合城市消防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消防安全规划根据《深圳市燃气专项总体规划》及《深圳市宝安区燃气工程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龙岗区燃气专项规划》,全市燃气气源近期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及气化后管道供应相结合。远期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远期规划建设27座区域气化站(或高一中压调压站),近期规划设ll0多个瓶装气供应站及保留16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地下燃气管道的建设必须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有关规定;现有及拟建的气化站、储配站等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保证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四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供水采用双水源;随着区域气化站的建成及市政管网的建设,逐步取消小区气化站、瓶组供气站;建设安全规范、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瓶装供应站,各站内过夜实瓶数不得超过规范允许之范围;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使用管道燃气。第十二条城市对外交通设施消防安全布局规划1、港口码头对保留的港口码头,要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管理;对改造新建的港口码头,要明确功能分区,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2、机场规划期内以完善配套为主,采用先进设施和设备,发展成为现代化国际机场,配合机场的发展,严格控制机场辖区的建筑,强化机场油库的管理,完善各种消防设施和管理,加强现有专职消防队建设。3、铁路和站场铁路线路要求其在穿越市区段必须保留足够的绿化隔离带,与城市道路交叉时,尽可能采用立交;对主要客运站一一罗湖火车站,要重点规范该地区交通管理,结合地铁站,合理布局站前公交站场;对规划的西部前海铁路客运辅助站和平湖铁路客运辅助站,要重点控制用地,满足客流量的要求;对平湖铁路编组站和平湖货流中心,要按货场性质,明确分区,必须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1、特区内居住用地结合商贸设施规划和旧城区改造进行调整,相对集中,形成有相当规模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特区外居住建设,统一按城市住宅标准规划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改变工业、居住混杂局面。居住区的建筑结构、总平面布置及消防设施配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消防规定。2、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城中村和旧城区建设的法令、条文,杜绝无序建设,近期完善城中村、旧城区的详细规划,为城中村和旧城区的建设提供依据,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整顿城中村和旧城区内“多合一”工厂、商铺、出租房的消防隐患,结合城市道路网建设,推动城中村、旧城区内部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加大投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电网改造,杜绝电气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业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1、商业区要加强绿地、停车场建设(可作为防火隔离带和紧急避难场所),杜绝占道停车,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完善消防水池、消火栓建设,确保消防用水。2、新建、扩建、改建时,要严格消防审核,确保其各项标准满足有关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3、对由原工业区转型形成的商业区,要逐步完善消防设施系统。4、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监督和管理,配齐消防设施,严禁占道经营。5、重点清理、整顿铺面、仓库、居住“三合一”商业区。第十五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规划1、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密度,做到疏密有序,合理布局。公共用途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城市广场建设,居住用途的高层建筑应加大小区公共绿地或疏散空间控制。2、严格执行高层建筑规划审批制度,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3、在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维护管理过程中,加强消防监督指导,着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4、加强现状高层建筑密集区的消防环境整治,消除高层建筑的违章、临时附属建筑,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是以地铁网络作为特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态的网络骨架体系逐步形成“三纵一横三片”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态。要求:1、地下设施的消防建设必须符合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严格执行地下设施防火的各种安全措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格限制易燃品的贮存和发烟量大的商品数量。3、加强地下设施防火的安全管理和组织建设。第十七条核电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全市境内有两座核电站,分别是现有的大亚湾核电站和在建的岭澳核电站。要求:l、贯彻“层层设防、万无一失,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采用一整套严密措施,防止火灾及核辐射发生,控制火灾后果。2、按核电厂防护要求,严格控制各级安全区,在各级安全控制区之间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注意事项,重点限制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危及核电厂安全的车、船进入。3、大亚湾公安特勤消防大队要强化其抗核救灾功能。第三章重点消防地区规划第十八条城市用地消防特性分区本规划将全市建设用地分为8个消防类别区,分别是:1、首脑机关: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等机关所在地。2、商业中心、高层建筑密集区:主要包括罗湖一上步商贸区、规划的南山商业文化中心、沙头角中心区、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和龙华新城商贸区以及罗湖上步商业区、福田中心区、南山中心区等。3、港口、仓储、化工区:主要包括蛇口港区、秤头角专用码头、大亚湾核电专用码头、下洞港区、盐田港区和盐田港后方陆域仓储区、盐田港保税仓储区、横岗仓储区、福田保税仓储区、平湖仓储区、龙华仓储区、坪地仓储区、沙井仓储区、观澜仓储区、笋岗仓储区、清水河仓储区以及《总规》定性为化工行业的工业区。4、对外交通设施:主要包括罗湖火车站、平湖编组站、黄田机场以及规划的坪山、龙岗、平湖、银湖等多个客运场站和物流中心,皇岗、沙头角、罗湖、文锦渡、同乐、布吉、南头、白芒、梅林、沙湾、盐田、背仔角等一、二线口岸。5、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包括深圳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宝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龙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核电工业区:特指现有的大亚湾核电站和在建的岭澳核电站。7、普通工业区:指上述划定的工业区以外的工业区。8、一般消防地区:主要包括各类居住区以及上述划定以外的区域。第十九条重点消防地区规划本规划将重点消防地区分成两个等级。一级重点消防地区主要包括:黄田机场、罗湖火车站地区、规划地铁站场及其附属设施、一、二线口岸及附属设施、各市级中心(包括市级机关、警备区、市级商业中心、商务旅游中心、高层建筑密集区、中心区内大型公共设施)、妈湾、赤湾、大铲湾、蛇口地区(包括港区、仓储区和工业区)、盐田港区及盐沙保税区和工业区、长岭皮油气危险品仓储区、塘朗化学危险品库区、下洞油气仓储区、秤头角液化天然气接收基
本文标题: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2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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