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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三条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六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件;(二)户口簿;(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七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登记证明。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八条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帐号;(八)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三)跨统筹范围转出;(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三条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十四条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五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申报、核定、缴费、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第十七条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环节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登记证明。第三章申报、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编制征收计划等内容。第一节申报受理第十八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负责办理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已参保单位缴费人员新增、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手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已参保单位缴费人员新增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身份证件;(二)职工档案;(三)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有变化的还应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资料。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缴费人员中断、终止缴费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调动证明;(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退休审批表等;(四)死亡医学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等;(五)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六)入伍通知单等征兵机关参军证明;(七)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审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资料,为新增缴费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将新增和中断或终止缴费人员的有关信息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中断缴费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第二十三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每年年初,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年)》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二)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三)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缴费基数实行静态管理的(即:参保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下同),参保单位在年初核定的基础上,按月向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和新增、续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新增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二)新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三)办理预缴的缴费明细和预缴协议;(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的(即: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月或当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下同),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应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三)办理预缴的缴费明细和预缴协议;(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实行静态或动态管理,由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除按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填报有关表格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或个人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够一个月应缴费数额或预缴期限到期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个人帐户传递的信息将未分配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或预缴到期情况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申报缴费。第二十七条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时,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身份证件等证明。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二十八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提出审核意见后退缴费单位修正,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送,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再次审核。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或重新报送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有关规定核定应缴数。第二十九条每年年初,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年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核定结果送财务管理环节。并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年)》、《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第三十条缴费基数实行静态管理的,每月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和年初核定的缴费基数,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新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的,每月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第三十一条个体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形式缴费。第三十二条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政策性补收或预缴费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或预缴核定通知,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规定结算。第三十四条每月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清册》,送财务管理环节。第三节费用征收第三十五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清册》传送给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税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第三十六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每年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生成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应征清册》,送财务管理环节和地税机关。第三十七条地税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反馈到帐信息,传送《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清册》及相关收款凭证。第三十八条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每月根据财务管理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到帐清册》,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送个人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第四节补缴欠费第三十九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第四十条破产企业破产前的欠费,按有关规定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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